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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盐和铁都是禁止私人交易。现在叫做军火
中国古代私盐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不合理的食盐专卖制度的直接产物,它的出现大约在春秋末和战国时期。其发展可以中唐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中唐以前的初步发展时期和中唐以后的泛滥时期。中唐以前,私盐问题虽已出现,但并不突出,这与这一时期政府财政对盐利的仰赖尚不强烈和制盐技术的不发达,制私成本较高有很大关系。而中唐以后,私盐之所以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经济问题,则主要在于政府对盐利控制的加强、制盐技术的进步和制私成本的降低。     一、中国古代私盐的产生    所谓私盐,是指违反官府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私盐的产生和泛滥通常同官府的食盐政策,特别是食盐专卖政策关系密切。一般说来,在食盐由民间自由生产、运销的时期,既不存在为官府垄断经营的官盐,自然也就无所谓私盐了,所以,私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食盐专卖制度(政策)的直接产物。所谓食盐专卖制度,就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食盐的生产和运销,垄断盐利的制度。    中国古代为法所禁之私盐最早出现于何时、何地、何类人所为,史无明载,一般认为西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实行食盐官卖,严禁私煮之后,"盐始有官、私之分"。鄙意以为,私盐既与官府对盐利的垄断有关,则它的出现当在政府实施食盐专卖政策之后,而中国古代实行食盐专卖早在春秋时期的齐国就开始了,齐桓公时的管仲被认为是中国食盐专卖政策的创始人。     那么,食盐专卖是否必然导致食盐的制私贩私呢?那倒不一定,如果食盐专卖政策对民众利益无损或在民众尚能容忍的限度内,盐商也有利可图,则私盐自无滋生的条件。管仲推行的食盐专卖政策,是一种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食盐政策。这种食盐政策规定,在食盐的生产环节许民自制,官给价收购或征之以低税,使生产者有利分沾,从而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是有效的。据《管子·戒》篇形容,齐国自许国人煮海水为盐,"盐者之归也。譬若市人",即煮盐者之多,有如赶集似的。而在食盐的运销环节,虽统由官府经办,实行计口授盐,然所收盐价并不高,通常是在每升盐的成本价之上加收一二钱,也有只加收半钱者。这种取之无形而有度的做法,既使盐利"百倍归于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消费者不易感到盐税成为他们的一种过重负担。    由于管仲的食盐专卖政策较充分地考虑到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故深得民众欢迎。史载: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私盐产生的可能性。试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都能得到较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违禁制贩私盐还有什么市场可言?什么利润可图呢?唯一的只是高风险和高成本。所以,我们翻阅了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献,实在找不到齐桓公时齐国境内有制贩私盐的文献记载,也无相关的禁私条文。可见食盐专卖政策能否导致私盐的产生,关键要看这一制度是否提供了滋生制贩私盐的条件,即是否过度侵害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以下的事实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同样是在齐国,但时间是在春秋末年的齐景公时,由于景公的暴虐贪婪,欲尽括天下财利以俸一己之私,乃对包括食盐在内的山海之物实行完全的官府垄断,"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改以往食盐民制之例为官制,尽夺民利,而对广大消费者则征敛无度,以致"民人苦病"。此情此景,欲民之不冒险制贩私盐,可乎?尽管尚无确切史料予以证明,但齐景公的所作所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时私盐存在的可能性极大。     我们还可以战国时期的秦国为例。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实行了比齐国更严厉的食盐专卖政策,不但课以重税控制了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而且还置"盐铁市官"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加强对食盐生产与流通环节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销。直到秦灭六国而一天下,商鞅以来的食盐官营等"峭法"之政一仍其旧。对盐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仅反映出秦国民间在食盐的产运销方面存在违法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还相当严重。     因此,我国古代私盐的产生很可能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而并非到西汉武帝时才有官、私盐之分的。另外,根据以上叙述,我们还得出,私盐是食盐专卖制度的产物,但非必然产物,只有那种违背民众意愿,损害百姓利益的食盐专卖制度才会导致私盐问题的出现。    二、私盐在古代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情况     中国古代私盐产生以后,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即唐中叶以前的初步发展时期和中唐以后的泛滥时期。    (一)传统社会前期私盐的初步发展     自西汉迄唐中叶,是我国古代私盐的初步发展时期。这一阶段,就政府的食盐政策来看,西汉前期行征税制,食盐的产运销听由私人经营,官府征之以一定盐税。自武帝起,改行专卖,盐利归官,食盐的产、运、销悉由官办,私人不得违禁经营,被称为直接或全部专卖制,该制度历西汉后期迄新莽不仅未改,且变本加厉。东汉复行征税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专卖、征税二制并行。隋及唐前期盐法较为宽松,食盐的产运销主要采行无税制,征税制仅在唐玄宗开元初短暂实行过。     由上可见,我国传统社会前期的食盐政策极不稳定,征税、专卖"两种制度此消彼长起伏不定,两头征税,中间专卖",被称为"赋税专卖循环时期"。而在这长达960余年的历史长河中,真正实行专卖制的时间并不长,"专卖还未占绝对优势"。为什么会是这样?这可从政府对盐利在国家财政中地位的认识不足及无力垄断盐利两方面来考虑。    这一时期,国家财政对盐利的依赖尚不强烈,因而政府对盐利的控制并不特别在意。除非有重大军事行动而致国家财政确实吃紧,或出于限制豪强大族和富商巨贾势力的目的,方行专卖制。汉武帝时期的盐铁官营,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支援抗击西北匈奴的战争,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强势力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汉政权的稳定。吴王刘濞为首的"七国之乱"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所以,传统社会前期的食盐专卖政策表面上是中央与地方豪强大族和富商巨贾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实际上它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它的经济意义。正因为如此,西汉前期和东汉以后有些政权在对盐利的控制方面就显得不如传统社会后期的一些王朝那样专注,推行食盐专卖政策的愿望自然就不那么强烈了,这是就中央政府有能力推行专卖制而不必采行的情况而言的。    当然,事实上在传统社会前期的许多时候,中央政府对盐利的控制是欲有所为却不可为。这是因为在这一时期,盐的生产、销售主要为世家大族和豪商巨贾所把持和垄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特别是世家大族,他们是传统社会前期专制政权的统治基础,他们中的许多人就直接把持着各级政权,这样的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怎么愿意让出盐利、支持朝廷的专卖政策呢?朝廷行专卖制岂不是与虎谋皮?特别在中央权力衰落时,朝廷既不敢得罪,也奈何不了这些人,在中央与这些既得利益集团的食盐专卖与反专卖的斗争中,朝廷最终屈从这些人的利益而放弃对盐利的垄断,只象征性地征一些低微的盐税,从中分得一杯羹。    由于以上因素,传统社会前期绝大多数时期的食盐政策主要采行税率不高的征税制,甚至无税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私盐问题是不易出现的。而在推行食盐专卖,特别是官盐价腾贵的时期情况就不同了,受盐利的诱惑,制贩私盐的现象就会趁机而兴。但在传统社会前期,受资金和生产条件的限制,制贩私盐成本较高,普通民户无力具备制贩私盐的各种条件,因而违禁制贩者盖多为那些势要有力之家。遗憾的是唐中叶以前,有关私盐的文献记载很少,对这一时期制贩私盐的情况莫可得而详。尽管如此,制贩私盐的现象一定存在,而且肯定较先秦时期为多。要不,政府何必制定一些量刑看起来并不轻的禁私法令呢?如汉武帝时规定盐铁官营,"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人其器物"。西晋的规定更严厉:"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主吏二岁刑。"不仅要处罚制贩私盐的当事人,就是主管官吏若失职不察也要追究其责任。当然,在传统社会前期,由于盐利尚未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在食盐政策上虽推行专卖制,且制定有相关禁私法令,但真正为此而陷罪者并不多。因为普通民户多不具备制贩私盐的种种条件,而制贩私盐的势要有力之家则可以通过各种渠道逃脱官府的制裁。所以自汉以来至唐中叶前,私盐现象虽较先秦时期有所发展,但尚未泛滥成灾而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二)传统社会后期私盐的泛滥     私盐之日渐成为中国古代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中唐以后的事。其所以如此,与唐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重大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变化最明显地表现在代表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均田制"瓦解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得到迅速发展,此前只问身丁不问资产的"租庸调法"也随着国有土地制度的破坏而合乎逻辑地丧失了它存在的理由,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按田亩、资产征税的"两税法"。"两税法"的出现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它的实施却使原来国家田厂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转移到了地主手中,使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在国家财政总收人中的比重大为减少。    与此同时,随着中央集权专统治的不断发展和强化,国家机器也越来越庞大、复杂,统治阶级的奢侈享乐思想也愈益膨胀,两税收入已远远不能满足专制统治日益增长的需要和多种巨额的财政开支。于是,专制国家便凭借其政治权力,进一步加强了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茶、盐、酒等物品的垄断和控制,禁止私人自由经营,其中尤以对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食盐的控制最为严格。自西汉以来时兴时废的对食盐的禁榷,至唐中叶以后便在制度上日趋严密和完备。唐后期食盐专卖的结果,使得盐利在当时的国家财政结构中比例大增,地位越来越重要,唐代宗大历末,"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利成为唐后期专制统治的重要财政支柱。     另一方面,随着唐中叶以来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广大劳动者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各种封建剥削日益加重,贫富分化更加悬殊,农民大批破产或流亡。他们中的不少人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成为地主土地上的佃农;有的逃人深山老林为"盗"或"寇";还有相当一部分则涌人城市,成为商贩、杂役、雇工或无业游民。    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唐政府的食盐专卖政策的弊病却不断暴露出来,盐价高涨,"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至第五琦变更盐法,盐价每斗更猛增至110钱,普通民户很难购食,造成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但盐是一种缺乏需求弹性的不可替代食品,人们不能一日或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此外,盐作为一种商品性物品,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盐的交换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把眼光聚集到盐的上面,利之所在,人所共趋。而食盐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制贩私盐的成本大为下降,于是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社会上许多人缺盐而又无力购买高价官盐的空当违禁制贩私盐,官府虽报之以酷刑,也不能禁止。相反,私禁愈严,则私盐愈盛。因为官盐价愈高,则私贩愈多,禁私愈严,私贩之利愈厚,利愈厚则制贩私盐的活动愈不能禁,并往往朝着对封建统治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唐末农民暴动的领袖黄巢、王仙芝就与私盐有关。    有关唐后期私盐的材料,文献记载是比较多的。作为食盐生产者的"亭户冒法,私鬻不绝",亭户是社会土私盐的主要提供者。贩私者为了逃避和对抗官府的缉捕,往往"多结群党,并持兵杖劫盗及贩卖私盐"。一些列入官府盐籍,资金雄厚、世代贩鬻官盐的合法盐商,为了获取暴利,也常常扯着贩卖官盐的幌子夹带贩卖私盐。更有一些势要之家加入到贩私行列,恃势"私贩茶盐",使食盐贩私活动更加盛行。    五代时期,制贩私盐的活动不仅甚于唐末,且私贩成份较以前更为复杂,除那些穷困潦倒的普通民户外,官吏、押送纲船军将、驾船梢工等都参与了贩卖私盐。五代军人专横跋扈,更是公然兴贩私盐,且数额相当多,如后汉时的青州节度使刘铢"有私盐数屋"即是一例。    到宋代,随着食盐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违禁制贩私盐的活动无论其规模还是其严重程度都发展到一个空前阶段,远非唐末、五代所能及,给宋代政治、经济以巨大影响。参与制贩私盐者不仅成份复杂,且人数众多,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区(建、剑、汀州及邵武军),"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即当地居民的百分之五、六十常年以贩私为生。江西、两广一带也有类似的情形,有时甚至整个村落的人都外出往返兴贩。史载:"赣、广间,(民)常以岁杪(年底)空聚落往返,号盐子。"北宋时,毗连西夏边境地带,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入境,"虽严禁所不能止"。而河北代州宝兴军的民户也常"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以食。四川地区由于井盐的熬制成本较高,情况较特殊,有关私盐的材料记载不多,但这不等于该地区就不存在私盐问题。事实上,还在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就曾出现过"蜀盐私贩者众,禁不能止"的情势。至南宋时,随着赵开盐法的推行,川盐贩私问题也很严重了。    为了对抗官军的缉捕,私盐贩子往往结伙而行,除了几人、几十人、上百人一伙聚众贩盐外,好些地方动辄就是千百为群,持械贩私,如江西、福建等路的徽、严、衢、婺、建、剑、虔、吉诸州民户"动以千百为群,盗贩茶盐"。这还仅是陆路的情形,再看水路。南宋初年,浙江温州常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而在广南沿海,自北宋以来就常有大棹船往来海上,兴贩私盐,迄南宋不衰。宋高宗绍兴四年二月八日,监察御使广南宣谕明橐言:"臣自人广东界,闻大棹船危害不细。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余棹,器杖锣鼓皆备。其始起于贩鬻私盐。力势既盛,遂至行劫。"宋代私盐之盛,不仅表现在广大乡村和一般州县城镇,到南宋时,就连行在临安(今杭州)城内外也是"私盐盛行"了。     可见,宋代私盐问题是唐末、五代的继续和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贩私活动的一个高峰。     自宋以降,历元、明而迄于清,可谓中国古代私盐最为泛滥的时期,亭户枭商官宦兵弁等制贩私盐的活动在宋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特别是清代的食盐贩私,"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     元明清时期私盐的泛滥突出表现在:    一是贩私人数众多,结构复杂,贩私活动的地域广泛。元明清时期私盐活动的猖獗,就其涉及的人数和人员结构来看一如唐宋时期的情形,即人数众多,结构复杂,但在贩私活动的地域分布方面,则唐宋就不如元明清时期了。就前者而言,如元朝统一全国之初,江浙一带就有很多人卷入了制贩私盐的活动,官府仅在松江府上海县一地就先后捕获"盐徒五千"。到元朝中后期,随着朝政的日益腐败和民众生存条件的恶化。各地特别是沿江并海一带更是私盐公行了。明代前期,自江苏"仪真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芜湖至湖广、江西等处,盐徒横行",这种情况到明末更为严重,发展到了"盐徒充斥,无处不闻"的地步。不少"贫穷老少男妇"也加入到了贩卖私盐的行列。如清朝苏南之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地"老少男妇背负筐提之盐,接踵连肩,城乡村镇,沿途摆卖",此种现象不独江浙如此,就连"江广(江西、湖广)等处情形大致相同"。就私盐活动的区域分布来看,宋代虽然贩私活动也存在于各地,但以东南诸路海盐产销区为盛,而解盐和井盐产销区的私盐活动相对较少。元明清时期,不仅东南各省私盐问题一仍其旧,就是在宋时私盐问题尚不严重的湖广一带和川盐产销区也是私盐盛行了。清朝雍正时就有人指出:"湖广之川私、粤私为害更甚。"    二是贩私数额越来越大。如果说唐宋时期私盐的泛滥还更多地体现在人数众多方面的话,那么,元明清时期则主要反映在私盐的量上面。在宋代,参与制贩私盐的人数虽然不少,但一次贩私数额动辄上万斤的情况并不多见,而元明清时期这种情况则相当普遍。如元顺帝至正年间,山东、河北沿海私贩勾结盐场官吏、灶户,用海船公然贩私,"每船少者买贩数百引,多者千余引(案:每引400斤)"。八年(1348年)淮东捕获私盐"多至万余斤,少者数十引"。内陆陕西、山西一带的私贩无东部沿江、沿海船运之便,则多以驴马等牲口贩私,其"赶喝驴马,多者不下百十头匹"。陕西仅兴元、风翔等州府及所辖县分,每年官府捕获的私盐都在数万斤左右,足见数额不菲。到了清代,不仅"贩私盐数千斤及万余斤之案甚多",就是一次贩私盐在数万甚至数十多万斤的情况亦不少。如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两江总督孙士毅奏报:捕获私枭船20只,私犯30人,盐10余万斤。二十四日,再接奏报:连日捕获私枭70名,盐17万余斤。特别是两广地区,这种情况尤为突出。还在乾隆九年十一月,两广总督那苏图就奏称:"今自十月以来共报获大小私贩五十八起,计私盐二十四万八千二百余斤。"一个月间捕获私盐如此之多,足见广南私盐之盛行。直到嘉庆年间,广南大额贩卖私盐的情况仍未得到丝毫遏制。如嘉庆十三年,新安县船户"吴美复贩卖私盐七千六百四十斤,温组发贩卖私盐六千六百四十斤"。嘉庆二十四年,东莞船户黄亚大一次出卖私盐二万二千三百斤。为数已属不少,而嘉庆十六年,船户梁兴利和陈辉泰一次分别出卖私盐五万斤和十二万斤,其数量之多,令人瞠目。    三是持械聚众贩私成为经常和普遍的现象。元明清时期,私盐贩持械聚众贩私无论其人数、规模都比唐宋时期更加突出,并发展为一种经常和普遍的现象。有关这方面的史料记载相当多,如元朝时,广东"奸民以私贩梗盐法,往往挟兵刃以自卫,因而构乱,有陈良臣者,众至万人"。又据《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记载:"各处私盐、犯界,白昼公行,无所畏忌","其盐徒动辄百十,结连群党,持把器仗,专一私贩"。明代宗景泰年间,扬州一带"土豪纠合势要,持兵挟刃,势如强贼,夤夜贸易,动以万计"。宪宗成化时,"各处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兴贩私盐,每船聚百余人,张旗号持兵器,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虽有巡检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敌"。清代长江中下游各省仍是私盐最为泛滥的地区之一,大江南北"私盐充斥,盐徒聚众贩私",或数十人,或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一伙"成群贩卖,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众捕寡,执械敌巡盐人役,轻则带伤。重则致命"。广东沿海一带盐枭"各带大船,携带器械,满载私盐,往来兴贩"等等,不胜枚举。许多这种有组织的持械聚众贩私到后来往往成为反抗封建专制统治的一支重要力量。造成元明清时期私盐严重泛滥的主要原因,一是苛重的封建剥削使得盐民农户的生计日艰,不得已铤而走险,冒法制私贩私。二是政府的食盐专卖政策所造成的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为贩私活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需求市场,从而刺激了一些人对盐利的追逐,利之所在,人所共趋。三是制盐的进步,使得私盐的制作成本大大降低。四是交通运输工具的进步和贩私经验的丰富,使得贩私成功的可能性增大。此外,封建官场的黑暗和制度的无效也是这一时期私盐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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