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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晋时期的赋役制度

赋役制度,是古代国家在调控经济发展,控制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东晋时期,由于人口的流动和迁徙,南人向北,北人往南,这时的东晋时期的赋役制度的非常繁杂,从而促使了“土断”这一经济政策的产生。

“土断”是东晋时期以及南朝是通过划定地方区域,包括郡,州,县的等区域,并为居民登记户籍为方式来整理户籍及整顿地方区域的政策。

一.东晋时期赋役制度的历史背景

历史上的晋朝,只是其统治者在南方建立起来的一个小朝廷,虽然在历史上,它和其他朝代一样的地位,但是当时的晋朝统治的只是江南地区所在的半壁江山,当时的北方地区一直由前秦,赵等其他民族的人所统治。

晋朝时期,建立初年,中原刚刚结束战火连天的灾难,老百姓急于从战争中逃离出来,当时的晋元帝在江南建都,于是百姓纷纷向江南逃难,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规模较大的一次迁徙。

江南地区由于外来人口过多,土地压力增大,人口情况也极其混乱,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建立一定的赋役制度是相当有必要并且是十分迫在眉睫的。

二.“土断”制度的实行背景及条件

1. 外来人口迁入方面

当时的北方人口纷纷迁入江南,使得当时的江南地区人口密度激增,当时的朝廷为了区分外来人口和江南土著,便制定了不同的户籍制度,并将从北方迁徙过来的外来人口称为“侨人”,跟如今的“华侨”意义相似,“侨人”成了北方居民在江南的代名词。

同时,在户籍制度方面,朝廷将外来人员赋予“白籍”,为了与江南本地人口的“黄籍”相区分。

之后,这不仅成为了外来北方人口的身份象征,同时,朝廷对于他们还有一些特殊的政策,譬如:外来北方人员持有白籍可以免交赋税等等。

2.江南土著人口方面

由于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江南地区本就土地较少,这使土地的承载力远远超出了应有的限度,并且,在市场经济方面,江南人民的经济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他们的收入与之前相比有所下降。

同时,大量的无籍人员的涌入,使江南地区的治安情况也处于一定的危险中,除此之外,朝廷还对外来北方人口实行一定的补助措施,如免交赋税等,这使江南土著人民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

综上所述,人口迁徙对晋朝人民的生活影响是相当大的,为了维持江南土著人民和外来北方人口的生活水平平衡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土断”制度就此诞生。

三.细数晋朝以来的几次“土断”及其大致内容

(一)晋成帝期间的“咸和土断”

这次“土断”是晋朝统治者对于人口流动的第一次实施具体管理措施,这次“土断”发生在一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后。这次“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改变当时户籍混乱的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

1.取消“黄籍”“白籍”的区分,将“黄籍”“白籍”混为一体,并在经济政策和生活方面采取相同的对待措施,将北方外来人口逐渐变成江南土著,取消这种身份上的区别,减少矛盾的产生。这时被整理完的户籍不加以区分,一致称为“晋籍”。

2.这次“土断”对后来朝代的影响意义巨大,持续时间长:这次“土断”整理完的户籍大体结构被承接了好多朝代,从晋朝一致沿用到南北朝,甚至是后来的齐朝,仍然对这次户籍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3.这次“土断”的对象是所有的晋朝人民:这次“土断”中户籍改革的内容及涉及人员十分广泛,从王公大臣到市井百姓都要进行户籍的整顿。无论官职的高低,地位的贵贱,都必须遵从“土断”改革。

4.这次“土断”取消了“白籍”,所有籍贯均为“黄籍”:在当时朝廷的诏文中表示出:“黄籍”是自古以来就流传下来的,是人民的生活的纲领,是朝廷治国的秩序依据,而对于“白籍”,则是由于人口迁徙,是在人口大部分流动情况下的不得已而为之。

所以,在当时的统治者看来“黄籍”才是正统,是国家治国的根本,应该被传承下去,而对于“白籍”只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措施,统治者甚至是不愿承认“白籍”的存在的。

(二)晋成帝期间的“咸康土断”

这次“土断”是历史上的第二次土断,从实际意义上来讲,这甚至不能被称为一次完整地“土断”。原因如下:

1.这次“土断”规模小:相比于第一次“土断”来说,这次“土断”可以说是一次规模相当小的制度改革。

2.这次“土断”的内容有限制:它并不是一次大型的户籍改革,而是仅仅对第一次改革后的户籍进行排查摸排,了解其中的改革完成的具体情况,并进行一定的补充订正。

3.这次“土断”的对象是有范围的:这次“土断”并不像上次一样,面向是全体人民,这次“土断”的主要对象是当时的王公大臣,因为当时他们大多是从北方迁徙而来,先前多为“白籍”,主要针对他们的户籍改革情况。

(三)晋哀帝期间的“兴宁土断”

历史上关于这次“土断”的解释颇有些争议,主要分为两个派系:

一派中主张这次“土断”在实质上与第一次“土断”相似,针对的对象是全体晋朝人民进行的又一次籍贯的改革,并支持这次的“土断”也是一次大规模的,根本性的籍贯改革;

而另一个派系则认为这一次“土断”在实质上与第二次“土断”形似,是一次以补充修正为主要目的得籍贯改革,他们认为经过了前面两次的“土断”,籍贯制度已经基本成型,这次的“土断”基本等同于第二次“土断”,并没有什么实质性上得改革。而至于这次改革的实质,到现在仍然是众说纷纭,不能妄下定论。

(四)晋安帝期间的“义熙土断”

尽管制定并实行了多次的“土断”制度,然而因为人口的流动永远也不可能彻底停止,北人南下 ,以及南人间相互的人口流动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土断”制度制定时间较长之后,对执行这种制度的能动性是有所下降的,所以人口流动带来的户籍问题以及相应的赋税问题仍然存在。

这就促使了第四次“土断”的发生,这次“土断”的内容与前面几次大体无异,但特殊的是,这次“土断”中保留了一部分特定地点居住的居民的“白籍”身份,并未完全要求改为“黄籍”。

四.“土断”引起的赋税内容的改变

“土断”制度执行的目的之一是进行户籍的整理,另一个目的就是赋税的征收。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王公大臣以下要不要收税的问题。想要突然使他们交税是不太可能的。

然而,经过“土断”制度的实行,使取消了江南土著的王公大臣的免税制度成为可能,这不仅使国家的赋税制度得到完善,另外,也是他们在江南的根基得到稳固。东晋的赋税制度也分为以下四段:

1.在晋元帝采取“咸和土断”之前,这时的赋税制度仍然沿用前朝的制度

2.在“咸和土断”之后到孝武帝时期,这时“度田收租”制度成为主要的赋税手段

3.在太元元年到太元年间淝水之战前,这时的赋税制度相对宽松,人民满足一定条件即可免除赋税

4.自淝水之战之后,到东晋灭绝,这段时间又恢复了“丁税制度”,即每个人都要缴纳赋税,无论什么身份,百姓在这段时期既要服役,又要缴纳税款。

在纳税年龄方面,东晋时期相较西晋相比则比较人性化,人民到达一定年纪有了劳动能力交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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