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为完善学校管理规程,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管理体系,按照《教育法》、《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桐政办(9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决定全面实施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特制订本细则。
二、实施本细则,旨在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学校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配置,创造一个择优上岗,各尽所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教职工队伍的优化组合,增强学校内部的生机和活力,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 二 章 校长负责制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并接受学校党组织、教代会的监督。
二、校长的任免:
校长由市教委任命,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市教委任免。
三、校长的职权: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广大教职员工,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3.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校长的职权:
1.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有决策权、指挥权。
2.提名副校长及中层处室领导,聘任年级组长。
3.按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评、奖惩,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聘任学校教职工,并且有相应报酬的分配决定权。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五、校长的考评:
校长每年接受市教委考核,并向教代会进行工作述职,由教代会每年进行民主测评。如有明显失误和失职行为,或民主测评中不信任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市教委给予免职。
第 三 章 教师聘任制
第 一 条 聘 任 原 则
一、我校实施教职工聘任制的原则是:择优、公正、公平、合理。
“择优”是指教职工在选择岗位时,应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才能,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最能发挥自己才干的岗位。校长根据教职工的意向志愿和上学年度的考核结果,工作中的德、能、勤、绩的实际表现择优录用;
“公正”是指校长及其他领导在选择和聘任教职工的过程中,必须出于公正,秉公办事,不任人唯亲,不打击报复;
“公平”是指在双向选择中,每一位教师都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合理”是指校长在人员的协调安排时,要知人善任,要从学校的全局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位教职工的个体优势,合理安排,努力实现人员结构配置上的最优化。
二、为保证上述原则的实施,学校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书记、副校长、教导主任、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教师代表共七人组成,重大事宜集体研究决定。工作领导小组将聘任工作专题报告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
三、聘任根据德、能、勤、绩,着重工作实绩。实行双向选择,即校长对校内教职工可以聘任、试聘或不聘,教职工有受聘、辞聘、拒聘的权利。
第 二 条 聘 任 方 法
一、试行全员聘任、双向选择的办法,校长根据核定的可聘数,在全市范围内选聘教职工,教职工在市内学校有选择地应聘。
二、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校长对本校教职工的聘任率要达95%以上,流动面控制在5%以内。新受聘人员中, 外校优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要形成一定比例。
三、聘任工作定于每年暑假进行,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校内教职工聘任(7月5日前)校长公布下学年聘任方案,教职工填写《双向选择意向书》,将自己的应聘意向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校长。校长于7月15日前对校内教职工的聘任与否予以确定, 并公布首批聘任结果,签订聘约、发给聘书。
第二阶段:校际间聘任。(7月22日前)意向去外乡镇、 外校或未被本单位聘用的教职工,向学校领取、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双向选择意向书》,并持《双向选择意向书》自行去其他学校联系聘用。达成聘任协议的签订聘约,发给聘书。
第三阶段:组织双向洽谈(8月5日前)
经过上述二个阶段尚未被聘任的教职工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市教委组织的双向洽谈会,达成聘任协议的签订聘约,发给聘书。
第四阶段:自荐推荐(8月20日前)
尚未被聘任的教职工继续自荐,学校协助推荐。
四、对外单位应聘人员,根据所需岗位和聘任条件,公平竞争,由校长组织考核,择优录用,报市教委审批后签订聘约,发给聘书。
五、受聘、试聘期限均为一年。
第 三 条 聘任的形式与待遇
教职工的聘任采用受聘、试聘、待聘三种形式,并给予不同的待遇。男教师年满58周岁、女教师年满53周岁可予以照顾,不参加聘任。年老体弱多病人员经医生证明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暂不参加聘任,视实际承担工作量确定享受校内奖励工资的比例。
一、受聘人员及待遇
被聘任的教职工称为受聘人员。待遇按所聘任职务的标准享受;经批准降职聘为职工(员)的教师,其待遇按省人事厅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试聘人员及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试聘教职工:
1.岗位要求与当事人表现有明显差距;
2.一学期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党团处分人员;
4.违反师德规范,劳动纪律松驰,经教育无效的;
5.平时工作不扎实,主观不努力,课堂教学效果差或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差,致使多数学生、家长、教职工反映不满意者(含家长、学生评教及民意测验等);
学校对试聘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试用期间固定工资照发,津贴、奖金按50%计发。
三、待聘人员及待遇
校长根据教代会通过的聘任方案不予聘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待聘教职工:
1.严重违背师德,有损教师形象(如体罚、侮辱学生、有偿家教、炒股、传销等)影响恶劣、拒不改正,损害学校权益者或受市教委通报批评处分者。
2.工作质量差,业务素质低,本职工作力难胜任。
3.一学期累计旷工七天以上者。
4.严重失职,造成事故(含伤害事故)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校长工作安排,与领导无理取闹,影响领导工作者;
待聘教职工从待聘之日起半年内由学校发原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教龄津贴、10%津贴或浮动一级工资)的80%;超过半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最低生活费;一年后未被聘用的,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由学校报请市教委办理辞退手续。
四、在聘任期内校长不得无故解聘教职工,教职工也不得无故辞聘或擅自去他校受聘。
第 四 条 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高级教师可以低职高聘。聘期为一年:
1.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
2.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评著或教学用书(独著或合著的主要承担者)。
3.获县(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地(市)级评优课、优质课、双
高课一等奖。
4.在本校工作期间,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二条者:
⑴.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论文获地市级一等奖
省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⑵.二篇以上论文在地(市)级以上学术交流或报刊上发表。
⑶.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或班集体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领导、群众、家长一致公认。
⑷.转化差生、薄弱班有显著成果,领导、群众、家长一致公认。
⑸.所任学科会考、抽考或县(市)级以上各类竞赛中为学校争得很高荣誉。
二、具备下列条件二项的小学一级教师,可以低职高聘,聘期为一年:
1.获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
2.获校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或评优课、优质课、双高课评选县
(市)级一等奖。
3.本校工作期间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同时具备下列二条者:
⑴.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论文获县(市)级一
等奖地(市)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⑵.有二篇论文在县(市)级以上学术交流或报刊上发表。
⑶.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或班集体建设方面成绩显著,领导、群众、家长一致公认。
⑷.转化差生、薄弱班有显著成果,领导、群众、家长一致公认。
⑸.所任学科会考,抽考或县(市)级以上各类竞赛中为学校赢得很高荣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实行高职低聘,聘期一年。
1.三年内没有在县(市)级以上交流或发表过论文(含经验总结、教案、制作等)或没有课题在校级以上立项的高级教师,二年内没有在校级以上交流论文的小学一级教师。
2.未履行相应职务职责,致使在上级机关的检查验收中不合格或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较大,意见较多,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低聘的行政、后勤人员具体责任人。
3.任教学科会考、抽考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平均分)低于全县(市)城镇小学平均水平。
4.全市小学体育比赛、运动会、文艺演出、书画、科技作品评比,名次处于全市城镇小学倒数1~3名的具体责任人员。
5.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人员,其教学成绩及科研论文要求适当放宽。
四、上述条件决定的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仅在本校生效,其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浙人薪(1994)68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减。
五、学校确定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人数均控制在5%以内。
第 五 条 争 议 调 解
一、学校建立由工会、教代会成员五人组成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处理协调学校在实施教职工聘任方面的矛盾。
二、对被试聘、低聘、待聘不服的教职工可向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或上级教委提出申诉。
第 四 章 附 则
一、本细则解释权在校长室。
二、本细则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在试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