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肾脏疾病时,无论在什么时候,均应积极治疗,针对不同的肾脏疾病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法。有慢性肾脏疾病的患者,如果在孕前血液中的肌酐>265.2μmo/L或尿素氮>10.71mo/L(肌酐和尿素氮都是衡量肾脏功能的指标),那么此时的肾脏疾病已经发展到慢性。
肾功能不全的第二期,即氨质血症期,如果怀孕,胎儿大多流产或胎儿死亡,加重肾脏负担,使慢性肾功能不全加重,对孕妇有很大的危险。因此,应禁止怀孕,即使怀孕也要及时终止妊娠。
患肾衰竭后的男女患者通常生育的可能性小。当然,也有例外,怀孕有时也是可能的。在适当的透析治疗后,特别是使用EPO纠正贫血后,身体状祝况改善,怀孕的机会增加。肾衰竭的妇女常常会有月经停止,但一旦有了规律的透析方法后,正常的月经周期有可能恢复。通常我们不主张透析的女患者怀孕,因并发症危及母婴的危险性增加。因此,有必要采取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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