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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xx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源共享 2008-08-05 06:40:20 阅读114 评论0   字号: 订阅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当事人:XX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XX市金仓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尚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201032202310,经营范围:保健品、药品的研究,销售:保健食品(糖康灵胶囊、康灵灵芝孢子胶囊、康灵系列产品)。
     2008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互联网时发现,XX保健品有限公司在http://www.sos999.com网站上宣传“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有:康灵胶囊、康灵冲剂、糖康灵胶囊、康灵5号,康灵胶囊是健字号药品,康灵冲剂,食卫准字批号,糖康灵和康灵5号是特殊食品批号。”在网站产品介绍中,XX保健品有限公司宣称康灵5号(即康灵灵芝孢子胶囊)“可以杀灭或抑制癌细胞”;糖康灵胶囊“可以预防和治疗糖尿病的各种并发症。”,“在降糖中药中它是最好的降糖中药。” 2008年4月1日,执法人员来到XX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XX金仓路11号检查,发现该有限公司持卫生部门的食品批文,却对外宣称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宣传的内容与食品批文内容不符,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附上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由XXX,XXX负责调查处理。同日,执法人员根据《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经报局长批准,依法对当事人XX保健品有限公司与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有关的产品25箱,打号机2台,电脑主机2台,电吹风1个,帐册资料1箱等物资予以扣留。
二、调查经过及取得的证据
     2008年4月1日,调查人员前往XX金仓路11号,X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取证,同年4月2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XX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经营情况进行询问调查,调查核实其涉嫌利用互联网网站从事虚假宣传的相关情况。
     调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当事人XX保健品有限公司在XX金仓路11号其公司住所从事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利用http://www.sos999.com网站对产品从事宣传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复制的XX保健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房合同,证明了当事人在公司住所XX金仓路11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卫生部门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卫生批文及产品标签共6页,证明了当事人的产品:康灵灵芝孢子胶囊(康灵5号)、糖康灵胶囊是食品。其产品:康灵灵芝孢子胶囊(康灵5号)批文号:黔卫特食准字(2000)第016号“产品可促进益气安神”,糖康灵胶囊批文号:黔卫特食字(2000)第037号,“产品可适量补充微量及维生素”;
证据四、当事人在http://www.sos999.com网站上发布的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网页纸质复制件38页。“网站首页”中载明了保健品有限公司对http://www.sos999.com网站拥有版权的事实;“产品介绍”、“疾病治疗方法”两个网页版面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康灵5号能杀灭癌细胞”、“糖康灵胶囊能预防和治疗糖尿病的各种并发症”等宣传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http://www.sos999.com网站后台管理程序打印件一份,后台管理程序显示了当事人上传“康灵5号能杀灭癌细胞”、“糖康灵胶囊能预防和治疗糖尿病的各种并发症”的时间、阅读次数,证明了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上述宣传内容的时间、地点和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发布在http://www.sos999.com网站上与患者交流回复记录的纸质复制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为消费者提供医疗信息资询的过程中宣传产品具有治疗功能这一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印制的产品宣传资料2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宣传资料上声称产品具有治疗功能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2007年的销售记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007年销售与虚假宣传有关的产品的数量、金额。
证据九、发货名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产品销往贵州、湖南、江苏、浙江、广东、山西、河南等地。
证据十、对当事人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利用http://www.sos999.com网站宣传产品疗效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X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与营业执照一起证明其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三、违法事实
XXX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是保健品、药品的研究,销售:保健食品(糖康灵胶囊、康灵灵芝孢子胶囊、康灵系列产品),法定代表人是XX。2000年,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康灵灵芝孢子胶囊(康灵5号)、糖康灵胶囊获得贵州省卫生部门的批文(黔卫特食准字(2000)第016号,黔卫特食准字(2000)第037号),批文上规定产品不得宣传疗效。2006年,XX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花两千元请别人建立了http://www.sos999.com网站(中文域名“康灵救助在线网”)用于宣传公司的产品。2006年9月22日,法定代表人XX通过网站管理后台程序在网站上发布了“2型糖疗病四种治本方法”的信息,宣称糖康灵胶囊能治疗糖尿病,该信息发布后,点击次数达799次。2007年8月31日,在网站上发布了“癌症治本方法”的信息,声称“服用康灵5号对癌症治本,进行无毒化疗。”“康灵5号能杀灭癌细胞”,该信息发布后,点击次数达467次。2007年12月24日,在网站上介绍糖康灵产品时宣称“糖康灵胶囊更多用于糖尿病患者,而且疗效超过了所有治疗糖尿病的纯中药产品。”从2006年9月18日至2007年12月24日,当事人20余次利用网站发布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文章,读者阅读次数达47883次。2007年,XX保健品有限公司共销售与虚假宣传内容有关的产品7249盒,销售总金额134015元,产品销往贵州、湖南、江苏、浙江、广东、山西、河南等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自述材料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两份自述材料。自述材料中,当事人提出:一、康灵5号、糖康灵胶囊确实具有疗效,患者的感谢信、赠送的锦旗就是佐证。二、当事人的产品是全赠送给消费者的。
通过网站的实际销售情况,从2007年8月到08年4月,经网站购买康灵5号的只有三人,购糖康灵的只有一人。
调查人员核实后认为,对第一点,产品是否具有治疗某些疾病的功能应当由卫生、药品管理等主管部门权威认定,患者的感谢信、锦旗等证据材料缺乏对产品功能科学性的证明,不能证明产品具有其所称的治疗功能。对第二点,对于当事人的这一陈述,调查人员通过搜集的证据八、九予以核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产品确有销售。当事人自2006年开始利用网站宣传产品,其间仅2007年一年当事人销售产品7249盒,销售总金额134015元,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本案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述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XX保健品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把本无疗效的食品作为具有治病功能的药品进行宣传,利用网络广告、宣传单等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宣传,宣传产品具有治疗功能,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当事人宣称“康灵5号能杀灭癌细胞”、“糖康灵胶囊更多用于糖尿病患者,而且疗效超过了所有治疗糖尿病的纯中药产品。” 、“糖康灵与降糖中药属一类,在降糖中药中它是疗效最好的降糖中药”等等。对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在给定的时间期限内既不能提供证明材料,也不能说明无法提供的原因。综上所述,当事人XX保健品有限公司不仅违规宣传,而且在不能证明产品具有治疗功能的情况下宣传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对产品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反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建议
XX保健品有限公司从2006年起蓄意利用http://www.sos999.com网站,多次违规宣传、虚假宣传产品疗效,误导消费者。在X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操控下,http://www.sos999.com网站的点击率、阅读量较大、造成的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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