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冲伟律师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了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如果存在:(一)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二)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此二种情形下,需要对法官予以惩戒。此二种情形其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如果法官存在上述二种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而办错案,如何进行投诉并予以惩戒?
首先,向二个部门,即各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举报、投诉。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由办案部门或承担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错误提出初步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移送机关纪委或者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审查。”
其次,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立案调查。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予以惩戒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第三,经调查,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需要惩戒的,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结束后,经院长批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没有证据证明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当事法官,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但情节较轻无需给予惩戒处理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三)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需要惩戒的,人民法院调查部门应将审查报告移送本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由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制作提请审议意见书,报院长审批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提请审议意见书应当列明当事法官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按以下程序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三)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补充完善,或者将提请审议的材料退回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
(一)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上述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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