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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投资合同无效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从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来看,负面清单尤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对外商特别重要,直接关涉外商可投资的领域。

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列举了禁止投资以及对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作出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投资领域,那么,如果外商投资了禁止投资领域或者投资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投资领域,相应的投资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亦即,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合同绝对无效;对于外国投资者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投资合同也是无效,但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的,投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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