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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被转让,抵押权人怎样才能阻止抵押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因而,即便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无论是否将此约定进行登记,若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转让合同均是有效的。但是,转让合同有效仅确认的是债权效力,抵押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发生物权效力才可以。也就是说,虽然合同有效但是如果不发生物权效力,抵押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只能主张违约责任。因而,是否发生物权效力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抵押权人而言,虽设置了抵押,但抵押财产却被转让,怎样才能阻止抵押财产发生物权效力,阻止抵押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注意一定要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将“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也进行登记。如此,若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即便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该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归抵押人所有,也仍可以继续担保债权的实现。笔者再次提醒抵押权人(债权人),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将“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也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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