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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离职证明
兹证明张xx,为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为xxx14,自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在我公司担任民事法务部经理一职,其于2019年5月向公司申请离职,离职生效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离职生效当天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单位:xxxxx询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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