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开采劳务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露天矿开采工程需要,现甲方委托乙方开采施工,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多次协商,参照国家有关矿山工程合同法及劳动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就劳务施工具体事宜,特订立如下条例:
一、工程名称:
二、采矿证编号:
三、工程地点:
四、工程项目:土石方剥离,煤、铝矿石的开采运输堆放。
五、工程内容:甲方将采区约 亩的露天矿开采项目委托给乙方施工。
六、施工期限:自甲方的开工报告令通知后五日内开始施工至约定采区内的铝矿石开采完为止。
七、工程单价
1、土石方、煤(自然方)综合单价每立方米 元
2、铝矿石综合单价,每吨为 元。
3、运距超出一公里以外的,每超100米运距增加 元。
4、工程量计算由甲方聘用有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测量的山体图为准,土石方、煤按山体图测量(自然方)总量为依据,铝石按双方过磅吨数为准。
5、乙方施工单价包含内容: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机械费、爆破费、燃油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水电费、生活费、机械设备进出场费(土石方、煤、铝矿石的挖、装运、堆放),矿区道路拓改维修费、现场施工降尘费、雨季施工费,各项单价均为税后价。
八、工程款结算方法
乙方垫付资金剥离土石方至出煤或铝矿石后,甲方按出售矿产品总款的 %先行支付乙方的工程垫资款,以后甲方按每个月进度给乙方结算工程款。乙方在施工中按甲方的要求和钻探资料进行开采,出现采区内陆下没有矿产品或者矿产品不合格的,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款,甲方核算后一次性结算给乙方。如乙方挖出铝矿石后,甲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出售(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造成乙方资金周转困难,乙方有权低于市场价格20%出售铝石。乙方施工矿山开采完成后,甲方在十天之内,将乙方所完成的总工程款结算清。
九、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将矿山开采的全套合法手续复印件提供给乙方,确保乙方的顺利施工,甲方负责本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
2、甲方负责路通、电通,至施工现场。
3、甲方按国家市场价格提供炸药、雷管给乙方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拨付工程款中扣除。但每吨炸药、雷管的运输、爆破产生的费用不能高于 元,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人员的住宿。
5、乙方负责提供乙方的机械设备所需的燃油,油价低于市场价0.2元/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拨付工程款中扣除,柴油必须使用国标,如出现燃油不合格造成机械故障,因机械故障产生的损失由供油方承担。
6、甲方负责现场技术人员指导开采煤及铝矿石。
十、乙方责任及义务
1、安排采矿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2、乙方负责矿山开采,土石方、煤、铝石挖装运、堆放,如煤或铝石需要二次搬运,价格双方另行协商。
3、管好本作业区的安全施工,承担一切安全责住。
4、乙方负责承担工程所用的水、电费。
5、乙方施工人员在开采煤及铝矿时,必须听从甲方技术人员的指挥。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因运输道路不通畅、提供手续不齐全、有关政府部门无
理干涉、周边村民发生不合理阻拦、甲方提供炸材及燃油不到位、甲方没有按合同执行支付工程款等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作业而停工的,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台班费、人工费等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保证乙方每个月24天的施工时间(但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的除外)
3、乙方在施工中遭遇有关部门扣押乙方机械设备影响施工的,由甲方负责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造成停工30天时,甲方应将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款结算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若甲方在乙方进场后十天内无法给乙方提供正常施工作业区,甲方按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乙方在施工中,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听从甲方的指挥和技术指导,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必须杜绝工作人员饮酒、打架、斗殴闹事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听从甲方指挥,在开采中跨越
红线,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五、本协议单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
成时可提请劳动部门仲裁。
十七、本协议共四份,各执二份。
十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款结清后即失效,本协
议未经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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