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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构建资金内部市场,挖掘内部资金潜力,调剂资金余缺,为集团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地支持,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系统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本运营部集中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各类长、短期闲置资金,统筹调度,办理内部资金调剂。
  第三条 坚持“融通调剂、支持生产、有偿使用、利益共享”原则,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独立开展业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稽核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实行分户管理,谁的钱进谁的账,谁的钱归谁支配。资本运营部确保存款户资金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员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资本运营部开立账户,同时在当地中国建设银行开设基本存款结算账户,办理对内、外结算业务。各成员单位在地方金融机构开设账户须经资本运营部审核批准,同时核定最高存款限额。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开户或公款私存的,按私设小金库和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同时本条作为考核各单位及各单位领导经营管理目标的一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资本运营部根据集团公司成员各单位经营发展的需求,在集团公司有关政策指导下开展融资调剂业务。内部融资调剂资金用于生产临时周转需要,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周转。
  第八条 资本运营部不准违规经营,不准向外单位、向个人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属事业部制机构,作为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实施单位。资本运营部业务上受财务部领导。对子、分公司资金结算实施统一业务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的职责:
  1、管理集团公司所有成员单位、部门开户。
  2、调剂集团公司内部单位资金余缺。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账户超限额资金实行灵活调度。
  3、负责为集团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筹措资金。
  4、办理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纵、横向结算。及时支付、收取资金占用费,及时传递有关结算凭证;
  5、办理子、分公司借款担保业务。
  6、制定资本运营部统一规章制度和具体结算办法;
  7、掌握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结算资金运用信息;
  8、对违规使用调剂资金的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对该单位调剂资金业务;
  9、及时定期编制资金管理报表和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做好资金管理的各项分析工作;
  10、指导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业务,定期考核评比,促进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11、协调银企关系,保证结算系统的正常、准确使用;
  12、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资本运营部利用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网络资源,开展资本运营部的各项工作。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要按资本运营部的要求,服从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纳入“重客系统”的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要与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账户授权书”。
  第十三条 重要客户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1、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的建行重客系统分为最高业务主管、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三级权限管理,通过建行重客系统划拨、收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三级管理权限进行操作。
  2、最高业务主管的操作权限:对系统操作员所登录的待划拨、收取的资金进行复核、交易、签发,查询各成员单位银行存款余额及账户情况。
  3、系统管理员的操作权限:对系统操作员所登录的待划拨、收取的资金进行复核、交易、签发(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由最高业务主管签发),查询各成员单位银行存款余额。
  4、系统操作员的操作权限:对资金的划拨、收取进行网上登录,对成员单位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检查,向系统管理员、最高业务主管报告各单位银行存款余额情况。
  第十四条 资本运营部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集团公司的建行重客系统共由三张IC卡分级管理,分别由最高业务主管、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妥善保管,重客系统IC卡不得外借,不得将三张IC卡放置在一起,不得将IC卡与相应的密码放置在一起。
  2、最高业务主管、系统管理员分别通过其相应的IC卡登录系统,经审核后办理收、付各类款项的交易、签发;系统操作员在接到最高业务主管的书面收、付通知书后,通过其操作员IC卡登录建行重客系统,录入收、付款凭证。
  3、集团公司成员单位需要资本运营部通过建行重客系统代为划拨资金时,必须有付款方书面的委托划款通知。委托划款通知必须经其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后传真至公司资本运营部,资本运营部在收到划款通知后,征得最高业务主管的书面同意,由系统操作员具体实施。
  4、资本运营部通过建行重客系统收取、划拨资金时,系统操作员应提前以电话的形式通知相应的收、付款单位。
  5、资本运营部通过建行重客系统收取、划拨资金,资本运营部及相应收取、划拨资金的各成员单位必须于当日做好相应的收、付款凭证,确保账面余额一致,并应于第二日向银行索取回单。
  6、建行重客系统最高业务主管、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告知公司的建行重客系统内各单位的资金情况。
  7、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或被冻结时,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资本运营部,以确保各账户资金安全。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运用
  第十五条 资本运营部资金来源主要是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长、短期闲置资金、向商业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十六条 各存款户于每月底前报送次月资金使用计划,资本运营部结合核定的存款额度作为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资本运营部每个工作日内均要查询各存款户在地方建设银行存款余额,超过核定最高存款限额的部分必须存入资本运营部账户。根据生产需要核定最高存款限额。
  1、子(分)公司按年产值核定。5亿元以上,账面存款余额不超过600万元;1亿元-5亿元,账面存款余额不超过400万元;1亿元以下,账面存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
  2、项目经理部按项目造价核定。1亿元以上,账面存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账面存款余额不超过8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账面存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3000万元以下,账面存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
  3、各经费单位账面余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的项目部,必须报送书面资料,经子(分)公司财务部和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核定后,实行A、B账户管理。A账户由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管理,印鉴使用委派财务负责人印章,B账户由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经理部每半个月申报一次资金使用计划,报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核后,根据A账户的资金状况,予以拨付使用。A、B账户月平均存款余额比照第十七条第二款办理。
  第十九条 资本运营部办理融资调剂业务实行限额类型分级审批制度。200万元以内的投标、履约、动员预付款保证金存款,由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或非保证金存款,由总经理审批。对调剂款实施跟踪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调剂资金的,结算中心有权提前收回。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根据各子(分)公司的融资申请,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对申请人调剂款用途,偿还 能力,还款方式,要进行严格审查,落实责任,保证按期收回。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只对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和事业部制部门融资。
  第二十二条 资金借款业务由资本运营部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占用费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融入资金人应当按期归还融资的本金和占用费,到期不能归还融资本金和占用费时,资本运营部有权从融入资金人账户直接扣回,融入资金人必须按合同承担约定责任。若存在违约行为,资本运营部停止对其调剂资金业务。
  第二十四条 资本运营部存、贷款利率比照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或略高于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办理。具体利率由资本运营部公布实施。
  第六章 财务会计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了鼓励资本运营部提高货币结算资金运用效益,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制订奖励办法,对做出贡献的员工和客户给予奖励。资本运营部运用沉淀资金取得的净收益各成员单位按比例受益。
  第二十七条 结算中心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结算管理,调剂款管理,建立安全防范等各项稽核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结算中心要加强稽核工作。稽查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财政金融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依法检查,秉公办事,保守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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