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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对象范围

最近几年海上跨境走私“冻品”等犯罪频发,走私“冻品”在实践中一般会被适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走私对象除了“冻品”,还包括国家保护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有毒物质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本文结合《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走私解释》),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对象范围进行梳理,供办案参考。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刑法》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于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于走私上述列举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通常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称《走私意见》)第八条规定: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在明确走私对象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前提下,却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此进行了修正,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4年《走私解释》对该罪名涵括的走私对象和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

我国关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规定,散见于众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发布的目录中。经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201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第90号公告),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将共计1871项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该目录历经2015年、2020年、2021年三次调整。在最近的2021年调整中,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二是禁止、限制进出境类物品。1993年,海关总署发布第43号公告,对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行了规范。

禁止进境物品包括: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存储介质等物品;各种烈性毒药、鸦片等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等。

禁止出境物品包括:属于禁止进境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等物品;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等。

限制进境物品包括: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烟、酒;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国家货币;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包括: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国家货币;外币及其有价证券;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贵重中药材;一般文物;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三是禁止进出口类货物。

2001年以来,海关总署、商务部、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七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六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最近一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73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关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规定。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附录等。

五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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