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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理性投资的健康投资文化”投资者教育主题活动文章之十八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加快改革的意义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路径,是一次从上至下进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市场自然变化的结果,政府在改革及市场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同样,在建设保险市场体系和完善保险监管体制的过程中,保险监管部门处于主导地位。作为规范保险市场的外力,保险监管部门应尊重市场运行规律,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的基础上,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严查重处的原则,以确保市场主体自我规范,实现保险监管效能和效力的最大化。

 

 

   如何尊重保险业的市场运行规律?笔者认为,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推动费率市场化,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和内控机制,是促使市场和主体发挥自发力量的主要着力点。

 

  首先,要建立并完善退市机制。当前保险市场由于缺乏退市机制和系统监管,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态势。解决上述问题,监管部门要在发挥“看得见的手”作用的同时,为“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众多实践表明,监管并不能防止保险机构的破产与失败,保险监管的目标也不是防止单个保险机构的失败,而是保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对于问题保险机构的处置,通常的做法是救助和退出。救助方式的过多使用会降低市场约束,妨碍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市场退出约束机制已经成为各国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共识,并且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比如雷曼兄弟的倒闭退市。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在处置问题机构中已经摸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尚未形成比较明确的救助、退出的触发标准、操作流程以及相关制度。建立明确规范的救助和退出制度,一方面能够激励保险公司股东和经理层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绩效,防止被收购兼并或退市;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管理不善、经营亏损的机构形成一定的压力,迫使其理性经营,改进管理。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良莠不齐,发展方式粗放,一些机构盲目扩张,让经营失败者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成本,有利于防范投资人及经营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因此,建立退市制度势在必行。

 

  当然,建立退市机制,应当本着最小的社会成本和企业成本,通过市场化的增资扩股、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慎重破产清算,尽量避免对社会造成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经营不善的公司退出市场,保护了保险市场的资源,而经营良好的保险公司可对其实施兼并和收购,提高了保险市场的效率,同时可以不断吸引新的社会资本进入,有利于提高保险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其次,要审慎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目前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介于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之间,是有管制的市场调节价。具体表现在寿险产品上,保险监管部门对定价要素(生命表、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等)有严格约束,尤其是对预订利率的管制,导致了寿险产品的同质化,缺乏创新空间;对于非寿险产品,车险的费率是保险行业协会定价,多数公司不能自主定价,三种类型的条款费率大同小异,客户选择余地不大。

 

  价格管制的目的,是防止过度竞争造成费率过低,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风险。但是,价格管制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保险产品定价虚高,产品同质化严重,导致手续费与价格的恶性竞争屡禁不止,既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行业信誉,并且消耗了基层保险监管部门大量的监管资源而收效甚微。

 

  既然价格管制难以达到其初衷,甚至适得其反。那么,推进费率市场化,让市场发挥作用应当是监管部门的理性策略。但是,由于市场主体成分复杂,且竞争多数存在不理性行为,因此应当审慎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

 

  从事保险工作时间久的同志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保险市场竞争实际受两种价格因素的影响或制约,一是费率,二是手续费。这是由保险产品的属性所决定的,保险产品多数属于被动消费,绝大部分消费者是因为受到强力推销而购买,是否购买往往取决于销售力度,而销售力度又多数取决于手续费的高低,手续费扮演着保费“第二价格”的作用。

 

  总而言之,推行费率市场化,不要忽视产品的销售属性和特点,不要忽视手续费价格对销售的拉动作用,不要忽视保险经营主体的成分复杂性和不理性。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推进应当坚持审慎原则,重视两种“价格”和保险销售的属性、特征,在全国范围内运用保险精算技术,对全国产品的经营状况进行比较科学地测算和规划,例如:对影响产险生存的车险业务,完全可以假定一个手续费最高限、满期赔付率参考值、经营成本率和平均利润率,对超出科学测算标准进行经营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

 

  最后,应通过监管外力促使保险公司完善经营管理机制。自我约束是保险公司确保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内控机制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模式,是保险公司防风险、增效益的根本途径。尽管保险监管部门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是,可以通过监管制度的引导和规范,帮助和推动保险主体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加大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监管制度的建设力度,初步完善了相关制度体系。但是,目前一些公司仍然存在股东缺位、董事会监督职能虚化、内部人控制、内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而相关监管规则的着眼点主要在于引导公司规范其制度体系,相应的监督检查也往往是就治理查治理、就内控查内控,难以发现问题及隐患,一旦发现为时已晚。因此,有必要将治理、内控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相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发现问题,强化监管,促使保险公司从根本上完善经营管理体制。

 

  具体而言,要坚持公司治理内控检查与财务业务检查相结合。在现场检查中,需要将公司治理、内控状况与业务财务合规之间形成相互反馈的检查机制,发现业务财务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不仅要查实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更要向上追溯其在内控和治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由点到面,找准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公司全面整改。若发现公司在治理和内控方面存在缺陷,要顺藤摸瓜,自上而下,找出公司在业务财务方面存在的系统性违规问题,帮助公司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

 

  坚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保险监管部门已经建立了督促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制度,且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都明确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报告。因此,要充分利用报告的作用分类分析各家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报告和检查结果的分析来查堵公司治理、内控方面的漏洞,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督促公司限期进行整改,甚至通过进一步的专项检查来检验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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