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最新要求,我们对2022年科目明细账和辅助明细账建议进行如下规范:由于增加了“应收票据”、“应付票据”抵销项目,建议对两个科目增加往来单位的辅助核算。由于增加了“其他收入”、“租金收入”、“其他费用”抵销项目,建议增加相关科目的往来单位的辅助核算。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财会〔2020〕19号)的要求,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规定: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内部单位清单的管理和更新维护,可以在会计信息系统中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作为部门内部单位的标识依据。发生内部业务或事项时,应当在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本部门内部单位”
部门在维护本部门内部单位信息时,应当对比预算单位、财务报告编报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编报单位的范围,针对差异做出解释说明预案。建立标准化的本部门内部单位数据库。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规定:单位通过本部门内部单位转拨资金方式,从本部门以外单位取得收入(或向本部门以外单位支付费用)的,不属于编制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在会计核算时,转拨单位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实际取得收入(或支付费用)的单位确认的收入(费用)、转拨单位确认的其他应付款,在会计核算时不应注明“本部门内部单位”,应当按资金的最初来源(最终支付对象)注明“本部门以外同级政府单位”、“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或“其他单位”。
如单位明确是转拨行为,建议对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转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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