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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财务人都忽略的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朋友小A最近跟我吐槽,说自己所在的公司税金一分不少都交了,却在税务稽查时,因一笔本来4月份应交的税,5月份才交,被税务局加收了滞纳金。

无疑,这是因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判断不对,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税务稽查中必然会查的内容。

好多同行朋友对此不了解,就给公司埋了雷。

这不像发票,我们可以把责任推给采购等业务部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判断失误,导致的税收风险,财务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今天给大家分享如何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先来看看政策原文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以建筑业为例,以上的政策大致可以翻译为:

1. 收讫销售款项(看收款

建筑企业提供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

包含3种情况:

① 收讫款项并未发生应税行为

② 发生应税行为未收取款项

③ 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预收款

【提示】只有第三种情况“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预收款”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看合同

即应当收取款项而暂时还未收取款项。

①有合同(按期、按进度支付、按完工支付)

②无合同以及有合同,无约定付款期的(按完工)

3.开具发票(看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看收款,看合同,看发票,在实务工作中,该如何进行判断呢?

【总结】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三个时点-合同、发票、收款三者按孰先原则。

举个例,帮助大家理解

【例】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期5个月,前3个月,每月15号甲方按合同造价10%(10.9万)支付进度款,其余款项,完工后一次支付。

以下三种情况,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第一期进度款1月10号支付

②第二期进度款2月20号支付

③第三期进度款未收到,应甲方要求2月20日开具了发票

①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月10号

②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月15日

③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月20日

【温馨提示】1,按合同、发票、收款三者按孰先原则,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当合同、发票、收款三者对应的业务发生时间同属于一个月时,不会对纳税情况产生影响。

【例】甲建筑公司承接A建筑工程,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或无合同),2月1日开工,6月20号完工。

以下三种情况,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2月20日,施工过程中,收到甲方支付的100万工程款

②6月20日,工程完工,未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

③1月20号,收到建设方备料款10万元

①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月20日

②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月20日

③中,由于工程尚未开工,收到的10万元作为预收款处理。暂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如果是异地建筑的话,需要在当地税局机关按2%的预征率预缴税金。

【温馨提示】在建筑企业中,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收到预收款,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以上是今天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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