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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一、违纪事实

2020年2月,某县A镇工农机站站长李某某(现已退休)与村民肖某达成协议 将原H乡(2010年底A镇与H乡合并)农机站的一切东西以200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出售款于3月17日缴存A镇农机站在镇财政所的统管账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章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 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及坐支。

二、处理结果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决定对A镇农机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20000元收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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