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会计离职时,删除电子账册,且未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被判刑一年

2019年9月,徐某因对公司不满而提出辞职,于10月底离职。离职时,他将部分文件拷贝至个人U盘、点击删除办公电脑内包括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未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即离开,导致公司财务系统无法工作,造成该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出于泄愤等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

《会计法》以行为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入罪标准。被告人徐某并非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因此不构成隐匿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会计资料作为企业财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企业经营决策、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乃至在影响国家经济政策制定、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资料更是应作为重点材料进行全面交接。

来源:上海二中院 王霏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无讼·天工
财务人员离职时隐匿电子会计资料,会构成什么犯罪?
隐匿会计凭证罪的“隐匿”认定:应以“拒不提供”为标准
原创 | 涉企犯罪裁判要旨系列之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下)
故意删除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文件,构成何种犯罪?
不构成隐匿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的情形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