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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某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案例(参考二)

N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民政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N市民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G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G财监〔2022〕135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8月9日对N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并延伸检查了N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市福彩中心”)。检查组严格按照《G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及检查程序,认真查阅财务账、会计凭证、合同等档案材料,并就相关问题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询问核实,完成了必要的外勤检查工作,整个检查过程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使检查工作如期完成。现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会计基础和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部分业务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问题。

检查发现,市民政局2021年12月100号凭证“公务车加油充值1,000元”,财务账通过“业务活动费用”核算上述未实际使用的一次性预充值支出。

上述问题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关于使用往来科目核算收入与支出的问题。

 检查发现,中国共产党N市委员会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将党员活动经费划拨至市民政局银行基本户,市民政局将该部分党员活动经费用于下拨下层各党组织和自用,均通过“其他应付款-0103029 市直机关返还党费”核算属于自用的党员活动经费收入与支出,该科目年初余额66,650.55元,2021年收到中国共产党N市委员会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党员活动经费32,700元,下拨各党组织2021年党员活动经费18,750元,使用党员活动经费支出相关费用22,144.98元。

上述问题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年第71号)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和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及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作为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三)关于未按月计提折旧、摊销的问题。

检查发现,1. 市民政局于2021年12月一次计提2021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794,660.02元,一次摊销2021年无形资产累计摊销258,968.04元。

2.市福彩中心于2021年12月一次计提2021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067,214.38元。

上述问题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和市福彩中心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四)关于已完工运营的PPP项目资产未结转的问题。

检查发现,市民政局作为实施机构推进的N市第二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已于2020年12月完成整体竣工验收、2019年6月28日试运营、2021年6月28日正式运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市民政局仍通过“在建工程”进行核算该PPP项目资产。

上述问题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第二十四条“政府方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PPP项目资产及相应的PPP项目净资产”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PPP项目资产。

(五)关于往来科目长期挂账的问题。

检查发现,截至2021年12月31日,市福彩中心往来科目账龄3年以上的长期挂账金额合计20,388,051.78元,其中:应收账款余额5,090,652.19元,预付账款余额764,00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8,483,880.69,其他应付款余额108,786.35元,应付代销费余额282,189.67元,长期应收款余额5,658,542.88元。

上述问题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二、关于加强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要求……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挂账,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工作”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及时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尤其是长期挂账的清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

(六)关于部分支出科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检查发现,1. 市民政局2021年3月22号凭证支出2021年环卫清运费用2,160元;2021年3月39号凭证支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固定电话费1,931.20元。上述两笔支出均从“维修(护)费”科目列支。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和《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30213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正确的科目进行支出和核算,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市民政局2021年7月34号凭证,职工出差到成都、西安考察基层政权工作,公务租车费用支出共计4,613.50元;2021年8月4号凭证,职工出差到重庆考察,公务租车费用支出2,320元。上述两笔公务租车费用支出均从“其他交通费用”科目列支,且凭证后未见《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和《关于印发N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296号)第十一条“......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差旅费 ’;”以及第十四条“各单位进行公务租车费用账务处理时,必须附《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务租车业务的审批和报账,支出时按照对应的经济分类科目列支,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检查发现,2021年市民政局作为实施机构推进的已落地PPP项目有1个,项目名称为N市第二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已于2020年12月完成整体竣工验收、2019年6月28日试运营、2021年6月28日正式运营。市民政局2019年财务报告附注未见对披露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对PPP项目合同的总体描述、PPP项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报告期内所发生的PPP项目合同变更情况、相关会计信息等。

上述问题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第二条“本准则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一)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二)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本准则所称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通常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本准则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第二十五条“政府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对PPP项目合同的总体描述。(二)PPP项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三)报告期间所发生的PPP项目合同变更情况。(四)相关会计信息……”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披露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的信息。

(八)关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检查发现,1. 2021年1月10号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市民政局(含低保办)职工及异地安置人员住宅物业服务补贴情况发放表”中发放金额有误,涉及金额260元,直接进行修改,未重新制表。

2. 2021年1月15号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市民政局(含低保办)2021年1月份公务移动通讯补贴统计表”中金额有误,涉及金额240元,直接进行修改,未重新制表。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对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进行更正重开。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项目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不合规的问题。

检查发现,2021年8月19日,市民政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N市民政局N市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公告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9日 09:30(北京时间)。2021年8月31日,市民政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N市民政局N市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更正公告一》,公告就采购文件的服务名称、数量进行更正。《N市某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标报告》显示:N市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截止接收投标文件和开标时间为2021年9月9日 09:30。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二)关于项目招标文件不规范的问题。

检查发现,2021年8月6日,招标代理机构N市某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民政局提交的《N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表明:N市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资金类型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2021年8月市民政局发布的N市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未明确项目资金来源。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作招标文件。

三、关于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部分项目预算执行率低的问题。

检查发现,市民政局“建设G省'智慧救助’系统建设试点项目”等3个项目预算指标金额合计1,715,000元、当年实际支出总额0元,3个项目支出执行率都是0%。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支出进度。

(二)关于部分项目未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检查发现,市民政局作为实施机构推进的已落地的N市第二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已于2020年12月完成整体竣工验收、2019年6月28日试运营、2021年6月28日正式运营。截至2021年12月31日,N市第二社会福利院PPP项目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上述问题不符合《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四、关于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资产卡片部分信息不齐全的问题。

检查发现, 1. 市民政局2021年固定资产卡片账“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信息为空;市民政局2021年无形资产卡片账部分资产“管理部门”、“使用人”信息为空。

2.市福彩中心2021年固定资产卡片账部分资产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使用人”信息为空。

(二)关于部分资产信息未及时更新的问题。

检查组在对市民政局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时发现:资产实物贴的标签编号与固定资产卡片账上“资产编号”未能一一对应;部分资产在固定资产卡片账上使用状况为“在用”,但实物状态为待处置;部分无形资产实际已停用,但无形资产卡片账上使用状态为“在用”。

(三)关于资产清查盘点、资产保管不到位的问题。

市民政局2021年未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部分资产已找不到实物,共涉及资产7项,涉及原值23,927.00元,净值2,095.66元。

上述3个问题不符合《N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N财国资〔2015〕206号)第十六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少于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和第十七条“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以及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和市福彩中心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及时录入资产占有、使用等信息,及时更新资产使用状态,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定期做好资产的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关于资产领用手续不齐全的问题。

市民政局提供的《实物出入账》中资产领用未见相关审批手续。

上述问题不符合《N市民政局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本局实行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明确使用人保管。办公室负责资产的登记、领用、交回、变更等手续;财务科负责对资产出入库、变动、变更等进行账务处理和审核;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实物资产盘点、变动审核等工作,对科室的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使用人应按要求办理资产领用手续,离职、调动、退休时,所有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在使用过程中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做好资产领用的相关审批手续。

(五)关于部分资产维修手续不规范的问题。

市民政局2021年12月72号凭证,“办公家具维修”2,300元,凭证附件无维修申请及审批文件。

上述问题不符合《N市民政局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本局应做好固定资产日常保养、维修和维护工作,由资产使用科室提出资产维修、维护申请,经办公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资产维修人员、维修厂商等进行资产维修、维护、资产维修、维护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做好资产维修申请及审批手续。

五、关于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市福彩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具体为:1.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缺少“采购方式变更的主体、权限、程序”1个管控点;2.预算业务管理方面缺少“单位预算项目库入库标准与动态管理”、“单位重大或新增预算项目评审程序”、“单位决算分析报告内容与应用机制”、“单位预算项目绩效运行监控”4个管控点。

上述问题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二)重要性原则……(三)制衡性原则……(四)适应性原则……”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督促市福彩中心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二)关于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1.部分合同签订不规范。市民政局2021年12月49号凭证后附市民政局与N市和悦社会服务研究与评估中心公司签订的《N市志愿服务发展状况及发展路径课题研究采购合同》,乙方未盖章签字、无协议签订日期;2021年12月21号凭证后附N市民政局与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无协议签订日期。

上述问题不符合《N市民政局合同管理制度》第十条“(六)合同签署。对于经审批同意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科室应当与对方正式签署合同,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完善合同重要信息,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2.市福彩中心部分支出凭证附件不齐全、不规范。具体为:(1)2021年9月16号凭证,“北湖销售棚8-10月租金”支出6,000元,以及2021年9月18号凭证“福彩公益金宣传费”支出28,000元,凭证后发票均无经手人及证明人签字;(2)2021年2月6号凭证“购买空气净化器”支出1,398元,凭证后未附入库单;(3)2021年12月12号凭证“快递费”支出389元,凭证后无《付款审批单》或其他付款审批手续。

上述问题不符合《N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费用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一)经办人按固定填写报销单、付款审批表或借款单,注明经办人、支出内容、报销日期、附件张数、金额等信息,并将其他原始凭证附后。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及票据的合法性负主要责任。支付事项证明人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负证明责任。”和第七条“......所有票据背面都要有经手人及证明人签字......”以及第九条“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统一管理。设立办公用品台账,分别登记采购、入库及领用情况。报销时应当提供发票、明细小票、入库单等凭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督促市福彩中心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支出管理,完善报账审批材料,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3.部分出差审批不规范。市民政局2021年12月19号凭证,“赴Y地名培训差旅费”479元;2021年12月38号凭证,“赴X州志愿服务座谈会差旅费”828元。上述凭证附件无《N市民政局公务出差审批表》。

上述问题不符合《N市财政局关于印发N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4〕442号)第二十六条“......差旅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和《N市民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报销差旅费时须附上出差审批表,由各科室经办人负责办理报账手续。”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支出管理,完善报账审批手续,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4.部分支出未按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市民政局2021年1月12号凭证,单位职工到马山县考察住宿费支出396元;2021年12月15号凭证“赴上林、玉林、北海社会事务差旅费”住宿费支出330元;上述2笔住宿费支出未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也未附有情况说明。

上述问题不符合《N市财政局关于印发N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N财行〔2014〕442号)第二十六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N市财政局关于扩大N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范围的通知》(N财库〔2015〕104号)“......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特殊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六、关于培训费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培训计划不够完善的问题。

检查发现,市民政局提供的《培训计划》里未明确培训目的,未提供相关讨论《培训计划》的会议纪要。

上述问题不符合《关于印发N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N财行〔2018〕481号)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订培训计划,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二)关于培训费支出附件不全的问题。

检查发现,市民政局2021年12月67号凭证,“公益诉讼培训课酬费费用”949.76元;2021年12月78号凭证,“养老设施项目培训课酬费”949.76元,凭证附件无培训计划审批文件。

上述问题不符合《关于印发N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N财行〔2018〕481号)第十七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并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N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N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N财政稽查大队并抄送我局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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