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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后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第二点 “关于从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专用基金和专用结余的会计处理,与以前的处理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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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对于专用基金的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换基金等。

(二)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5 号》(财会〔2022〕25号)关于使用从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一)依据: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二)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三)有关列报要求。

1、净资产变动表

2、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四)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

1、财务会计科目

“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增设“使用专用基金”明细科目

2、预算会计科目

“事业支出”等科目增设“使用专用结余”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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