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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一致即为“挂证”?这6种情况是例外,你还不知道?

最近几年,国家在严打“挂证”行为,检查的最主要突破口就是社保,随着监管手段升级,“一人多证多单位”、“社保单位不一致”等情况通过大数据对比,很快就可以查出来,人证合一是大势所趋,是“挂证”监管的必然结果。

社保不一致是大部分建造师“挂证”被查到的原因,那么只要是社保不一致即为“挂证”吗?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有6种情况是例外的,如果你还不知道的话,就跟着解忧建筑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这6中情况吧。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第一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第二种: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第三种: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第四种: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第五种: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第六种: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综合来说,如果社保被一次性买断,或者在建筑行业从事工作属于合法的情况下,都不认为是“挂证”行为。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

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所以你如果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就不算是“挂证”了。你都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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