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这么一个特别有意思又特别典型的虚开发票案件!
(以下北京**制造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北京**家居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1.A公司新会计发现财务经理陶某偷开发票有猫腻,告诉了老板,老板让副总查公司开票明细记录发现大额虚开发票!公司内部商议后决定报案,抓捕了还准备等待内部协商处理的财务经理陶某!2.案件审理后水落石出,涉案受票方B公司实际经营人系陶某老公,陶某同时为两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帮其老公公司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其老公的公司虚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345张,税额共计人民币5614538.35元,其中278张已抵扣税款,税额共计人民币4541391.5元。3.二审判定认定此案件为单位犯罪,判处陶某十年有期徒刑,罚款人民币十万元,B公司(其老公公司)面临补缴4400303.55元增值税以及其他税款、罚金!
真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朝虚开,牢底坐穿,赔了夫人又补税!但是话说回来,这样的老婆一定是真爱。
了解了本案后,作为会计人,我们不能仅仅以吃瓜的心态来看待这个事情,要抛开现象看本质,谈谈虚开发票这件事!《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雍某,2013年在湖南长沙注册某财务代账公司,2017年注销了公司,2016年10月份,多次帮助其客户公司购买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30份,价税合计1822765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0月22日,灌云某某有限公司被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不符合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人才结构、资金投入、研发团队、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研发周期时间需求等硬性条件综合分析)。经稽查,该公司并没有开展实际科研活动和真实的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涉嫌利用国家关于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欺诈手段得以享受“自主研发”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和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进行源头低值高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灌云县税务局于2019年年初追缴其2017、201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7097463.52元。案例三:四流不一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的虚开发票所谓的四流一致指: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一致;情形一:a公司、b公司为同一老板,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a公司提供的是b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甲公司抵扣了进项税额;情形二:乙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取得了a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但是乙公司把钱按照要求打进了b公司账户。分析:甲公司属于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中的取得虚开专票行为,不能将b公司抬头的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当月发票已经认证的应做进项转出,已经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乙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导致发票流和付款流不一致,违反了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也不能抵扣进项。
国税局公告2012年33号文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无论有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处,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必须被补缴入库。以上举例的虚开发票案件,无一例外都要补缴增值税款,包括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
由虚开发票逃税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给国家的税款,税务机关追缴的同时,还加收一定滞纳金,并处补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的计算日期为: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企业虚开发票无论是补缴的税款还是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势必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影响,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现金流方面出现危机!同时,也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对外形象和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者无期徒刑。注意: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以虚开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20万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行为人利用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即使行为人与该他人不存在挂靠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主管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的,不宜认定为虚开发票。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判定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上,一个是客观上,看是否有实际经营;一个是主观上,看是否有骗取、逃避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意图。在这里我们回顾一下最开始的陶某为老公虚开发票案件中的一些细节:本案中陶某辩护时称:B公司与其他公司有真实交易,但未取得进项专票,故陶英从A公司开具进项专票,其开票行为是如实代开,而不是虚开;法院给出的回复是:本案不属代开性质。A公司与B公司没有实际经济、业务往来,且不存在B公司借A公司之名签署合同、由A公司接收货款进而由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所以说,该辩护被法院驳回!
关键在于很多企业缺发票,进项不足,销项过多,导致缴纳的税款过多,企业想通过买发票,降低税负,所以催生了虚开发票,比如签订阴阳合同、变名虚开、制造虚假流水交易等。有的时候企业或者财务,风险意识淡薄,觉得多开几张发票也没什么,别的企业都是这样做的,影响不大,不一定查到自己,再或者有些人明知这些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税法、公司法等,依旧刀尖儿舔血!随着“金三”上线以及税务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换更加紧密,税务机关对企业异常信息反馈的速度也会越来越快,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切都不是秘密!比如,小李知道隔壁公司有多余发票,刚好自己朋友公司缺少发票,由此介绍了隔壁公司给自己朋友公司开发票,作为介绍人,小李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再比如,老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逃避税款,让好友担任法人的P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公司开了专票,在这里,老王公司和P公司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2.买发票后被发现,补缴了税款也缴纳了罚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就没事!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只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但是虚开发票行为已经成立,该判刑还是要判刑,不要当法盲!这是很多财务人的误区,以为免费介绍,不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介绍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虚开发票,就没事,就不属于犯罪,其实只要参与虚开发票这件事情中,就是虚开发票行为,与是否赚钱没有关系!三不法则:对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不触碰法律红线!不做背锅侠!
想通过虚开发票少交税已经是最大税务雷区,做好节税,关键是找好节税点,从影响税款的基本因素切入,比如税率,计税依据,用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安全又合法,提高日常事前税收筹划的意识,真正的帮助到企业减轻税收负担。2.老板要求会计人员利用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1月的销售收入,延迟到税收优惠期3月份才开具,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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