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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辩护律师: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策略

作者:饶为为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一、接受委托前的接待

作为专业诈骗案辩护律师,我一向不主张通过电话或者微信为咨询者解答法律问题,但可以在电话里让咨询者简要陈述一下当事人涉案罪名、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案件现处于公检法哪个阶段,已被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其需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其理想中的律师费是多少等。法律问题都是复杂的,对委托人来说,不复杂的事是不会咨询律师的,但复杂的案件通过电话又很难一下子解释清楚。特别是像诈骗类案件,有很多是刑民交叉的案件,存在此罪名与彼罪名的区别,比如,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冲突,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纠结,或者民事合同与合同诈骗的疑惑,解答这类案件的咨询往往需要律师短时间内调动大量的知识储备。

如果委托人一定要详细咨询,建议引导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详谈。咨询开始前先核实委托人与涉案的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后,指导委托人将咨询的事项清楚、有条理的表达,在委托人咨询中尽量不打断委托人的陈述,耐心倾听,可以适当提醒,通过沟通了解案件基本信息。

在咨询时,别忘了明确告之律师的职责及律师可以提供哪些具体的合理、合法的法律服务项目。不要对委托人做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保证及承诺的意思表示,更不要暗示委托人做违法的事。明确律师是运用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非法利益不在律师受托范围。适时拒绝委托人不合理与不合法的要求并提醒委托人不能有做伪证、串供等妨碍侦查的行为。如果委托人经劝说后仍坚持要求律师提供违背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甚至违法犯罪之事,律师应及时结束咨询,并且坚决不接受委托。不能因一时的名利诱惑而做出令自己后悔及损害整个行业名誉的事。

二、关于委托

当我们接到一个诈骗案委托时,首先要核对委托人的身份,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的。有的嫌疑人的朋友或者被追逃的同案犯也会咨询律师,对这种咨询者,是不能接受委托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以作为委托人为嫌疑人聘请律师。如果是父母,应提供家庭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所在村或者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与嫌疑人是夫妻关系就应该提供结婚证。这些证明应复印入档,有的看守所在律师第一次会见时还要提供上述证明的复印件。

提到律师费,应该在签合同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写入合同。有的诈骗案件是外地的,就会产生差旅费,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是由委托人承担,也应该明确写入合同。一旦合同约定的费用确定,后面就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开口向委托人索要费用了,哪怕亏了,应该咬紧牙把案子办完。有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会以各种名目来找委托人索取费用,我对此是很鄙视的,这样不仅损害了律师的形象,也涉嫌诈骗。如山东律师孟凡亮在担任一刑案辩护人过程中,被指控诈骗了委托人120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孟凡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1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三、关于会见前的准备。

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的委托,并办理好委托手续后。出于效率考虑,应拟定会见谈话的提纲。谈话提纲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关于家庭生活方面。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律师向嫌疑人介绍家属生活信息。比如家里某人去了上海打工、或者哪个表弟的邻居的大儿女结婚了,都是可以说的。还比如给嫌疑人上了1000元生活费,送了几件秋衣,也是可以说的。

2、关于程序方面,包括侦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出示、宣读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间标准,是否具备回避的条件。搜集证据的渠道是否合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无违法之处等。

3关于实体方面。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包括行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及数量标准是否达到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主观过错的认定是否存在瑕疵,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相关法定与酌定情节等;

4关于其他影响刑事责任的特殊情节。在诈骗案中,往往不是由一个人单独完成犯罪,而是有组织、分工合作。这就要区分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抑或是协从犯,这对以后的辩护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另外,如果是在外地办案,应提前了解看守所所在地理位置,附近是否有宾馆、餐馆等。还应了解通往看守所的道路是否顺畅。笔者有一次去外地看守所会见,就遇到修路的问题,结果堵车两小时,严重影响行程。有的看守所还要求律师提前在网上预约,这些准备工作应在去外地之前弄好。该带的委托书、会见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等等,这些证件必须准备妥当。上述手续最好有多份,以免书写有误被浪费。

四、会见过程

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初次会见时应当告知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作出解释。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面对巨大的心理压力,律师应当讲明来意,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明确告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责。分析该案件沿着诉讼的轨道走下去可能出现的情况。注意绝不能向犯罪嫌疑人作出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承诺。也不能向其披露自己与司法部门存在的各种关系。更不能贬损同行。同时,当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时。对其陈述的内容要仔细辨别,因为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坦白从宽”心理的影响下,为追求“坦白”会盲目夸大案件事实。企图得到“从宽”的结果,或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规编乱造。避重就轻。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应当利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机会,建立起其对律师的信任,讲明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规劝他们如实讲明案件事实。向其明确说明“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必须是有确切、充分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树立起“证据事实说”的观念。

五、其他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如果碰到有看守所拒绝会见的,应保留好证件,向先关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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