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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表决:达到2/3以上投票率、3/4以上同意率即合法有效

加装电梯表决:达到2/3以上投票率、3/4以上同意率即合法有效
                                               谢存海
         
     《民法典》第278条在原《物权法》第76条基础上进行修订以后,在表决通过共同管理事项中,根据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实际上规定了高、低两道门槛:低门槛业主参与表决人数占比为“等于2/3”,以全体业主2/3人数为计算基数; 高门槛业主参与表决人数 “大于2/3”,以单元全体业主为计算基数。高、低门槛之间密切关联、有机统一、共同发挥规范约束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低门槛条件下,参与表决业主3/4同意,是指单元全体业主2/3的3/4。以12户单元为例,就是12x2/3x3/4=6。就是说,3/4的同意率对应8户参与表决业主中的6户。随着参与表决人数的增加,表决比率也相应由3/4提高到4/4。这个4/4正好对应高门槛条件下全体业主参与表决2/3合法占比的下限比率。具体说:全体12户业主中8户参与表决,6户同意,同意率为3/4;7户同意,同意率为3.5/4;8户同意,同意率为4/4(正好等于全体业主12x2/3=8)。当参与表决人数大于占比2/3时,投票范围超过了占比2/3,计算基数变成了全体业主,这种情况下依然延用3/4的同意比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那么,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大于2/3时的业主同意占比如何确定呢?其实《民法典》第278条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当表决同意人数和参与表决人数均达到2/3时,就同时具备了高、低两个门槛表决通过的合法占比要求。就是说,在高门槛条件下,2/3以上(含本数)业主参与表决且全部同意就具备了合法通过的有效条件。如果用低门槛“3/4同意”的有效占比条件,替代高门槛“2/3同意”的有效占比条件,也就是把全体业主“双2/3的双3/4同意”篡改成“全体业主的双3/4同意”,不仅逻辑错误,而且违背《民法典》第278条“双2/3以上参与、双3/4以上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以12户单元为例,在各户专有住房面积相同的情况下,如果2/3业主(8人)参与表决,3/4业主(6人)同意就合法有效;8/8就是8人参与表决8人同意,符合3/4以上同意占比要求(4/4),达到了高、低门槛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的条件。就是说,如果参与表决的人数达到2/3以上且同意占比达到2/3以上,表决结果完全合法有效。这时候,2/3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就成了以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和计算基数的最低合法占比条件。因而,12户业主参与表决,只要达到12X2/3=8人,就达到了最低合法占比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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