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公平原则。两方相权取其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利害相权取其利。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诚信原则。诚信待人,践诺守约。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四是合法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典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辑录:谢存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