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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性案例: 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导意义的参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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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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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性案例:  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
法学家《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中明确了案例指导作用的效力层次,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效力级别定为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专门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也就是说,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导意义的“参考性案例”,但不得称之为“指导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且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编选典型案例材料供法官学习研究借鉴。这样要求,既保证了指导性案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注意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开篇立论,概念先行!审判,指审理案件并加以判决。参考,指处理事情时借鉴或利用有关材料。判例,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是利大还是弊大,判断的标准是,参考判例能否做到更公平,更公正,更有效率的解决案子,以及是否更具警示作用。我方认为,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理由有三,陈述如下:

        一,从本质上看,参考判例能更好地完善诸多弊端的中国法律体系。首先,立法者预知能力有限,法律存在盲点,所以成文法具有局限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再者,对同类型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判案,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及在彭宇案中,法官的素质偏低,引起了司法的不公,这些都让法律的权威在人们心中大打折扣。最后,成文法特点是具有稳定性,但稳定性会带来滞后性,成文法不可能朝令夕改,而且修订程序繁琐,过程漫长。其滞后性,使急待解决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在陈旧的《土地管理法》颁发18年后的宪法修订案中还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法律条文永远不可能概括变幻莫测的社会生活,这是成文法的“先天缺陷”。成文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与社会变动的快速性的是一组无法避免的矛盾,而利用判例的灵活性可以缓解这组矛盾,完善中国法律体系。

        二,从事实上看,国内已有地方法院开始探索实行“遵循先例”的做法,达到了保证法律公平公正性的目标,而且更高效,更具警示作用。参考判例,能针对同类型的案件,作出公平的判决;迅速灵活地反应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了不同要求;以及提高法官素质。2007年10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从而统一执法尺度和判决标准,达到有效地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现在已经有不少地方法院,在审判时,参考了判例,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果推广到全国,那么就能够更大范围公平,公正,高效地判决案子,并警示后人。这说明参考判例具有可行性,也说明了利大于弊。

        三,从推动法律发展上看,成文法为主,参考判例,有助中国的法律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的法制之路。美国,判例法是核心,但成文的宪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参考判例和成文法并非不能相容,它们完全可以携手并进,共同为审判案件服务。参考,并不意味着全盘肯定判例,或摒弃我们的成文法。想必,大家在高考前一定做过不少历年高考题吧,单凭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只有多去参考以前的试题,掌握解决同类型题目的方法,才能够系统地答题,做到更快更好!书本上的知识相当于成文法,历年高考题就相当于判例,有机结合,相辅相成。那参考判例,何乐而不为呢?

        综上所述,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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