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案件,遵循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某种意义上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假如没有事实为依据,法院不会支持的,必定以败诉告终。
反对加装电梯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加装电梯侵犯低层业主合法权益。
那为何人民法院依然判决阻碍加装电梯(反对者认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败诉呢?这不是法院判决错误,是梯闹没有提供权益受损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更要“以事实为依据”。
纵观头条所有反对加装电梯的理由,都是主观臆想,或者是对法规理解错误。
例如:都说加装电梯影响楼房安全。却没有一个人拿出证据(鉴定)。相反,楼上业主拿出住建部门审批证据。因此,低层业主如果以“加梯影响楼房安全”为理由起诉,作为法官,你会支持毫无依据的臆想么?不可能的!
再例如:加装电梯侵犯低层业主采光权。所有司法实践中,法律保护的采光权、日照权、噪音权等,都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超出部分并不受法律保护(有约定的除外)。并不是有人认为的从100分降低到80分,就是“合法权益受损”。只有降低到59分(60分合格),才属于侵犯合法权益。这一点没啥好狡辩的,去翻翻案例(不限于加梯)就知道了。
从100分降低到80分,不违法,叫“影响”,本着公平原则,要给予一定“补偿”(不是赔偿)。补偿多少合适?要协商,协商不成要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起诉。
看到没有,这就是加装电梯文件规定的纠纷处理办法。
最后例如:房价贬值论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很明显,你没有证据。法院只判现实,不判预测。侵权损失也是要等计算出法院认可的数额之后,才能判决。广州冯老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冯老太花大几千找第三方评估“因加装电梯导致房价贬值十余万”,法院不予认可(资质有问题)。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受影响程度,判决补偿冯老太5.2万元。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想得到法院认可,必须提供事实证据。这个证据还需要与“加梯”有逻辑关系,即:贬值是因为加梯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