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的正确认定
谢存海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17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表决权上的争议问题,实践中通常认为,建筑物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畴。按照《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规定”第一条指出: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那么什么是强制性规定呢?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强制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所谓强行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
强制性规定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规范。《民法典》第153条第一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二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参与表决的业主达到“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的业主达到参与表决人数的“双四分之三”,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12户业主,只要12x2/3x3/4=
12x1/2=6人以上同意即合法有效通过)。此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参与表决的业主超过“双三分之二”,只要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导致其无效,表决结果即可合法通过。此条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
三、违背第一条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参与表决人数和表决同意人数达不到最低法定占比要求,表决结果无效;另一方面,把强制性规定合法条款排除在外的要求,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六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 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七、《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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