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加装电梯表决必须3/4以上同意”是错误的?
谢存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 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既然“只需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二分之一(该三分之二业主的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即达到法定最低条件”,却非要全体业主参与表决怎么可能行得通呢?既然不可能,当然也就不能约定为生效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所谓“强制性法律规定”,是指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第七十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适用加装电梯类表决程序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双2/3参与+双3/4同意”的最低有效通过标准,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标准。如果直接以全体业主的“双3/4同意”作为表决通过条件,把“双2/3参与表决”的前提条件排除在外,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是违法的、无效的。概而言之,从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看,低于强制性规定标准表决结果就无效,达到强制性规定标准表决结果就有效,超过强制性标准表决结果当然也就合法有效了。
以12户单元各户专有面积相同为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低合法同意人数=12X2/3X3/4=12X1/2=6,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参与表决人数为12X2/3=8,表决同意人数=12X2/3X3/4=12X1/2=6。就是说,只要表决同意人数达到12户业主2/3的3/4或者占比12户业主的1/2,也就是6户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
(2)如果参与表决的人数达到12X3/4以上,表决同意人数=12X3/4X2/3=12X1/2=6以上。就是说,只要表决同意人数达到12户业主3/4的2/3以上或者12户业主的1/2以上,也就是6~12户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3)如果参与表决的人数为12X3/3=12,表决同意人数=12X2/3X4/4=12X2/3以上。就是说,根据12X2/3X3/4=12X1/2=6,当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由12X2/3增加到12X3/3(也就是全体12户业主均参与表决)时,表决同意人数由12X2/3X3/4增加到12X2/3X4/4(也就是法定占比12户业主的2/3全部同意)时,只要12户业主中有8户以上(含8户)表决同意,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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