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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职责范围

   

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职责范围

谢存海

        我方认为:我们表决申报加装电梯的所有手续均是合法有效的。《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试行)》对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得非常明确,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审查正确无误。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性质,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未经法律授权都没有裁决民事纠纷的权力和义务。

       “联合审查意见”的效力是建立在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基础之上的,非经依法裁决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更改。申请方表面上提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的是“联合审查意见”,实际上主张的是撤销我们的民事法律行为(表决结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更何况我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合法,不属于可撤销范围,且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经长期反复多次调解无效,无奈之下,我们已将本案诉讼至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得到有效裁决之前,行政复议缺乏受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第七十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提起行政复议实际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应采取不予受理、中止复议、进行调解等措施分别作出处理。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国家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解决加装电梯邻里矛盾的正确途径是:积极探索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破解居民协商过程中的“一票否决”难题。新修订的《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对已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业主认为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应当依法尽快中止对本案进行的行政复议,以免影响正常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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