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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问题与浅问题

我们每个人似乎都自带一套评判对错善恶的尺子,遇到事情总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量一量,做出自己的“判断”。(这叙述的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我想它应该能够被认为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我的这个观察来自于日常生活,来自于我所看到的,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情的不同评价和应对方式。)

我们每个人所使用尺子的精准度和外形应该是不一样的。有的比较精细,能够达到微米级,任何细小的差异都能导致最终的判断结果出现不同。有的则比较简单,只有1、2、3之类的几个刻度,使用之后得出的结果,要么是1,要么就是1.5,总是模模糊糊的。至于外形不同,那是有人使用圆形工具,方方面面都能照顾到,有人就是使用一根线状工具,怎么摆弄大多都由使用者自己决定,既可以一根线走到头,也可以弯弯曲曲,拐上几道弯。(这个判断的来源跟上面一个是相同的)

这样子会造成什么结果呢?

就是对于一件事情,大家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这个人说我测出来是2.3658491,那个人说我测出来就是2,还有个人说我这明明测出来的是3。一个东西,有好几个度量结果,这该怎么办呢?

一些高明的、有智慧的人就会想办法强调自己的尺子是对的,是绝对精准的。我们很多网络流行的文章,似乎,好像就是按这个路子写出来的。乍一看挺对的嘛,有道理,还有点儿文采,形象好,气质佳,内涵丰富,怎能不爱呢?爱是爱了,可是这样的办法,终究解决不了,大家用的尺子不一样的麻烦,我们似乎应该在“尺子”上下狠力气研究才对吧?但是这个问题的文章就不那么好创作了,西方哲学上有个电车难题,有人讲康德,有人谈神学,有人那边沁的话来讲道理,有人去扫描人的大脑,等等等等,终究是没能给出一个大家都信服的回答。别的也有类似的事情,比如人生的意义之类常读常新的话题,再比如生命与死亡、婚姻与孤独、感性与理性等等。这样的问题,不太容易讨论清楚,所以围绕其写的内容,就很难既美且佳,大家也不乐意费脑子想这“劳什子玩意儿”,吃好喝好玩好,找个如意的情侣伙伴一起玩儿不更快乐吗?所以就不太容易被人爱。前面一种方式,我愿意称其为“浅问题的证明”,后面一种方式,我愿称之为“深问题的讨论”。(这也就是题目的由来了)

那法律是解决浅问题,还是解决深问题的呢?

我觉得法律严密地使用了上述两种问题的解决方法,为什么呢?首先,法律本身是有一个体系化的理论逻辑和法律法规相配套使用的,也就是说法律自身就带有一套自己的尺子,每一个刻度都被法律条文标了出来,现实中一个人干了什么事情,大概率都能用法律来评价,而且类似的事情有一个类似的评价,不会出现“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局面(当然,这也不绝对,毕竟法律也存在漏洞,这时候法学理论会来尽量地弥补漏洞,维持体系的一贯性。但是这个过程中,因为没有一个绝对权威的标准了,所以就容易众说纷纭。),这个时候,不管别人怎么样地用别的尺子来评价,法律是不会理睬的。法官在判决时的任务就是极力证明法律这个尺子规定的很好,没问题就OK了。再加上,人家掌握有公权力,一般人也不太能反驳地起。其次,毕竟法律也是人编写出来的,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深问题,比如说一个人甲请求自己的朋友乙把自己杀死,乙照做了,这个时候乙算不算杀人犯?一方面,人自杀是没办法处罚的,人已经离世,处罚是没有意义的。按照这个逻辑,就算乙实施了行为,但甲明明白白是自杀呀,我们在甲自杀的时候不处罚实施行为的人,为啥在乙帮助甲的时候要处罚乙呢?说不定甲正疾病缠身、妻离子散、孤苦无依、家无余财,正需要一个解脱而自己又全身瘫痪无力实施,乙实施了行为,似乎还可以被认为是帮了甲。另一方面,刑法明明白白地规定了,故意杀人的……,乙实施了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导致甲的死亡,还毅然决然地实施了。除了甲自己同意自己死亡之外,乙的行为跟别的杀人犯没啥根本上的区别。不过,这还不能完全肯定乙是杀人犯,因为刑法理论上认为,“如果侵害行为是受害人所自主选择的,那么就不应当追究实施侵害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这个理论的原因在于法律认为人有处分自己的权利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人可以随便把自己的财产之类的东西扔掉,或者可以自己决定进行捐献器官之类的活动,这种事情对社会没啥影响,对别人的利益也没啥侵害,也就没啥理由去禁止。但是这是个理论,正如上面括号里所讲,它存在众说纷纭的空间,因为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它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如果我们认为人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还乙就不是杀人犯,如果认为没有,那乙就是杀人犯。那么,问题来了,甲到底有没有处分自己的生命的权利?这个事情法律没规定,各种观点都可能存在,它是一个深问题,而且面对如此麻烦的问题,法律或者说运用法律做出裁断的人必须给出一个答案,他不能说“这个事情太麻烦了,我们吃吃喝喝玩玩去吧。”,他是权威,他有权力,也有义务给出一个答案,他必须研究这个问题,必须在“尺子”上下功夫钻研。

所以,从这个事情上可以看出,有时候有权力并不全是好处,它还意味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麻烦。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切入,我们发现,权力和权威有时就直接意味着“知识”,对事物的描述和度量的结论每个人都可以有,但却并不能都被称为知识,最终能留存下来的一部分中以权力为辅助的肯定是有一部分的。因此仔细审视的工作应当是必要的,不是为了区分对错——这玩意儿也根本没对错可讲,毕竟都是人的尺子量出来的,尺子不一样多正常——而是为了找清楚,它是用的哪一把尺子得出的结果,这样最起码不会给自己在不同的事情上找不同的尺子来用,尺子多了,说不定连怎么用好自己原来的尺子都忘掉了。

其实法律眼中“深问题与浅问题”的例子应该还是蛮多的,我们下次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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