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逻辑之外

问题二:除了数理逻辑思维之外,我们还有什么思维?

回答一,在骑着自行车回家的路上,我忽然想到这是一个很糟糕的问题。我们有什么思维呢?不过是人类的思维罢了,除了人类的思维我们还有别的思维吗?只要是人的大脑能够产生的功能,我们作为具备同样设施的物种,当然都可以实现的呀。理性逻辑是一个强大的武器,其不仅对自然科学的演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理性主义思潮之后更是对社会科学起到了巨大的影响,没有理性逻辑,就不会有科学的大厦。但毫无疑问的是除了理性思维,一定还会有别的思维方式在人类历史中发挥作用,这个“毫无疑问”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恰恰是理性逻辑的结果,“没有任何事情是绝对的”这句话似乎是没人能够反驳的。人类历史使得任何绝对都面临着被挑战的风险,所以这是一种历史的思维,它没有逻辑的严格证明,但是却通过过往的事实使其变得无懈可击。历史不仅带来这样一种经过时间和实践加持的思维,同时也把人类群体的意识从古代带到现代,传统无需证明,这是传统的思维。当我意识到这些内容在我意识中形成的时候,我用文字将这些意思记录下来,我不怀疑这一过程是否符合逻辑,这就是意识的思维,也就是感受的思维,这不需要证明,“是”就是“是”。

回答二,这一部分我将放弃跳跃性的思维,从已有的逻辑结构中挑选出那些我不认为是理性思维的部分。法律规则被认为具有同逻辑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相似的结构,即“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规的适用本身就是逻辑思维的过程,所以法学中最基本的就是规则——现实,前提——后果之间的思维,但千万不要认为这里只是规定的运用这样简单,从更基本的角度来看,事实上存在制定法律、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等多个层面的内容,这里面所包含的思维智慧是人类数千年发展所积累形成的。首先是制定法律,法律概念的形成和界定具有一定的公理化的影子,权利义务、自然人、登记、杀人、抢劫等法律所运用的专业术语被建构在以权利义务为基石的关系网中,所有的假设和公理都具有相似的抽象与不确定,一个数学中的点与一种权利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无非是一个指向客观世界一个指向有人存在的区域,两者都是通过定义来被人所认识的,没有了定义,或许我们只会有感觉,也或许连感觉也不会存在。所有法规范的理解都是建立在对基本概念理解的基础之上的,比如《物权法》第二条所谓“物的归属”该如何理解呢?与生活中一般所认为的“谁取得物,物就会归属于谁”不同,归属必然是建立在权利概念之上才能被理解的,谁取得物的所有权,物就归属于谁,如果被归属者不是一个人就会形成共有,如果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建筑物,就会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果实际控制物的主体没有任何理由形成对物的权利那么就不被称为归属而是所谓的“占有”。

这是从理论层面来讲的,实际上,法律条文的表述并不必然如此,有时候法规的表述十分简单明了,比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其背后实际上蕴含着大量重要的法律思想,之所以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确定,是因为只有这样物权本身才能够稳定下来,其内容和要求才能逐渐被大多数人所了解熟悉,从而达到所谓的公示效果,公示效果则是为物品的买卖做准备的,稳定的物权关系使得交易变得十分简便清晰,一般人都可以成功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实现贸易需求。再比如《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应当依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这从表面上看不就是说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发生变动的时候要进行登记嘛,有什么了不起?就像是班上发书,你领过之后就要签一下名字,目的是为了防止你再领或者冒领嘛,有什么思维在里面呢?事实上确实如此,不动产买卖与登记制度之间的联系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不是自然而然的,没有什么绝对性的自然原因使得不完成登记的买家就没有办法使用自己已经“买到”的房子,也没人说除了到政府部门登记这一种方式之外就没有能够为预先解决房屋买卖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保障的解决方案了——如果我们两家是邻居,想换房子住,还需要什么人批准吗?即使确实出现了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在不会超出村子的范围里就能解决。那么出现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什么?我想是因为“需要”——因为这么做确实能够解决问题,而且问题的解决不仅是最快的最方便的,通过这种方式也最能实现期待中所会有的那种效果。——很明显这样的思想与逻辑思维这一套并不是十分相符合,但却是会出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种思想。

缜密的思维是一种武器,可以让敌人无法回击,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运用理性的光芒演绎出民主,自由的内涵和实现这些目标的制度设想。但写上面这些东西的目的在于我试图自己发现一些体系之外的、理论之外的新奇的内容,并利用不断的反思考察开辟出另外的视角来看待已有的智慧成就,在无聊的时候,进行一种思维的游戏。

事实上,除了数理逻辑思维之外,我们还有很多样的思维方式,这些内容已经被各个时代的思想家重复过很多遍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李云亮论建筑物区分所有(四,上)
法律与形式逻辑之三:举重明轻,预告登记后的物权处分效力的逻辑(汪兴平)
不动产或动产被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民法典》知识81——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