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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州 邓某将父亲用板车拉到存款行,想要取出父亲的三万元存款
广东,高州。邓某将父亲用板车拉到存款行,想要取出父亲的三万元存款,可是刚把钱取出来后,父亲却离世了,邓某向存款行索赔40万,而存款行只答应赔偿13万。

邓某的父亲70多岁了,由于外出干活时,不小心摔倒后病危了,为此,邓某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连亲朋好友的钱也借了个遍,钱还是不够用,邓某想到父亲还有三万的存款,于是就准备去把钱取出来急用。

可是等邓某来到存款行时,柜员却说他的父亲名字和以前的不一样,需要去社区和所里开证明。

于是,邓某把所有资料全部办好后,又来到存款行,这时柜员才发现,邓某父亲的存折没有密码,这种情况只有本人亲自来取。

这可为难邓某了,父亲这种情况怎么亲自来,他便向柜员说明了情况,希望对方能够特事特办,让自己帮忙代领,可是被柜员一口拒绝了。

@雷神看法

这时,负责人也走出来向邓某解释,没有密码的存折,必须本人来取,这是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但邓某说父亲没有办法来,这该怎么办呢?负责人建议可以先借款,等父亲好了后再来取钱。

可邓某已经山穷水尽了,能到哪里去借钱呢?于是就和家人商量,干脆直接把父亲拉到存款行,不过以父亲现在的情况,虽然危险,但也需要一搏呀!

于是,邓某就借来了一个板车,和家人一起把父亲拉到了存款行。

可是取完钱后,邓某却不愿意离开,他要让存款行支付10000元的误工费,可存款行不答应,于是邓某及家人便和存款行理论起来。

期间,存款行负责人发现邓某父亲情况不妙,于是赶紧拨打了电话,可是等救援车来了后,邓某和家人用摩托车阻拦别人前行,即使别人下车步行前往都被阻拦。

就这样,邓某的父亲很快就离世了,邓某便将之前提出的一万误工费,提高到40万,让存款行必须赔偿父亲的所有费用。

有人说邓某的父亲离世,是因为存款行的原因,也有人说是邓某的原因。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一、存款行的责任有哪些?

存款行明知邓某的父亲身体不适,不能来存款行取钱,可硬要别人本人来取,这就有点强人所难。

银监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老弱病残等特殊储户,各银行机构,应开绿色通道,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可提供上门服务。

法律上规定,像这种情况可以上门服务,可是柜员和负责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只是一味机械地让对方本人了取。

后来,负责人也辩解称:是因为邓某没有把父亲的情况表达清楚,他们以为只是一般性的不舒服,没有想过这么严重。

不过这种辩解好像有点牵强,一个急需要用钱的人,在哀求对方把钱取给自己时,只会把事情说得严重些,怎么还说邓某没有表达清楚呢?这不符合逻辑。

所以,存款行是整个事件的起因,对邓某父亲的离世负主要责任。

二、邓某的责任有哪些?

邓某在存款行已经取钱后,他的行为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没有将父亲重新送回去救治?而是以此来要求存款行给他们一万的误工费。

并且明知父亲情况不妙时,仍然阻止别人进行救治,这种行为让人不解。

即使邓某要让存款行付误工费,完全可以由家人把父亲送回去,自己和存款行协商处理呀!何必把父亲于不顾,作为此事件的一大筹码呢?

民法典第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邓某这样不顾父亲的身体情况,有意拖延救助时间,他的这波操作无疑加剧了父亲离世的速度,所以也得负一定责任。

三、邓某父亲的离世,双方的责任划分。

从整个事件来说,双方都有责任,但是存款行是导火索,应该负主要责任,而邓某加剧了父亲的离世,也应该负次要责任。

民法典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上规定,这种双方都有过错的,应该分担责任,所以,存款行负主要责任,应该承担90%,邓某也有过错,承担10%的责任。

最后通过协商,存款行愿意付给邓某13万元,而邓某拿到钱后,也不再追究存款行的责任了。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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