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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是如何被拿下的

       在封建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说拿下谁,下面即刻遵旨照办。电视连续剧《雍正王朝》中,在追比国库欠款的总结朝会上,康熙为威慑众多欠款官员,对桑佩、图伦升、邓元芳三人,“立即拔翎夺顶,交都察院和刑部严加审讯!”
       单从表面上看,拿下贪官污吏,似乎只需皇帝一声令下。但实际上,皇帝在发号施令前,必定掌握了拟治罪官员贪污受贿的线索和证据。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行,对监察机关的设置和查处违纪违法官员的程序、措施等,作出了原则规定。
       关于贪腐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单位和个人的信访举报,包括报案、主动投案、举报、控告、申诉等。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纪检监察职能过程中自行发现。三是上级机关与领导交办。四是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与部门发现移送。
       实践中,问题线索还有一些特殊来源。主要有:因被盗而案发、情妇举报、因炫富被发现、记载贪贿账目和与情人交往的日记被扣押、记者调查获取线索(如原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某被查,系被记者实名举报)。
       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十种:
         一、谈话。
       谈话这种措施源于党内监督制度,指的是监察机关直接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主体,对有问题线索反映、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以面对面交谈的方式了解情况或者予以提醒。
       谈话是收集证据,核实事实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谈话也是突破“案件”的重要途径。
         二、讯问。
       讯问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长期实践中运用的执纪审查手段,是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监察机关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收集证据,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提问与回答的言词方式,获取被调查人职务犯罪事实的供述、辩解及其他证据,并加以固定的调查手段。
        监察调查中的讯问借鉴了刑事诉讼法中的讯问措施,但两者不能划等号。监察调查中的讯问,目的是维护公权力的廉洁,体现的是公权力的监督。既要查清问题,更要做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感化挽救,唤醒公职人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意识,真心忏悔交代问题。
        三、询问。
       询问是纪检监察机关多年实践中运用的执纪审查手段。是监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等人员获取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调查措施。
       贪腐案件的证人主要有以下几种:被调查人的家庭成员、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如被调查人的亲属、朋友、保姆、司机等;被调查人的同事,如其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等;相关利益关系人,如情人、共同利害关系人、贿赂案件的行贿人等;受害人,就是人身和财产权利直接受到公权力不当行使受到损害的人。例如滥用职权案件、玩忽职守案件、徇私舞弊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受害人。
        四、留置。
       留置是过去“双规”措施的法治化。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仍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其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
       留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限内,不享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
       五、查询、冻结。
      查询、冻结,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等单位和个人,查询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通知上述部门单位个人停止支付交易的调查措施。
       查询、冻结措施所起的作用主要有:发现获取犯罪线索,为案件调查提供依据;收集固定违法犯罪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违法犯罪性质;确保后续工作中对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返还、责令退赔,避免、减少或者挽回国家集体和有关单位的经济损失。
         六、搜查。
       搜查是监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依法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调查措施。
       七、调取、查封、扣押。
      调取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为了获取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证据,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并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录像、复印或者复制的一种调查措施。
       查封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用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进行检查后,就地封存,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的一种调查措施。查封主要用于不动产,有时也用于动产文件或者数据信息。例如搜查时发现的保险柜、保险箱、财务档案柜、电脑或者服务器等,在不打开的情况下,可以先行查封。
       扣押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灭、藏匿等,对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进行扣留、保管的一种调查措施。扣押一般用于动产、文件、存储电子数据等设备工具等。其主要目的在于保全、固定证据及保全财产。
         八、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方法和专门知识,依法对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涉及渎职类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等进行勘查、检验,从而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和违法犯罪证据的一种调查措施。
        九、鉴定。
      鉴定,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措施。
      监察调查中涉及的鉴定主要有: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和微量物质鉴定;视听资料、声像类鉴定;法医学鉴定;电子数据、环境监测、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建筑工程等其他鉴定。
       十、技术调查。
       技术调查,是监察机关为了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
       监察调查中的技术调查,全面总结和借鉴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严重犯罪的工作经验和《刑事诉讼法》立法成果。
       技术调查措施具有隐秘性、专业性、直接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我国纪检监察机关成功查办了一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其中不乏侦查专家。这足以表明技术调查手段威力是巨大的。
       监察实际工作中,常用的技术调查措施主要有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或者录像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调查措施会不断的发展变化。

作者:詹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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