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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马拉松使用“红谷滩夜景”照片被判侵权

法制网记者黄辉 《法治周末》记者周孝清

2017年12月21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南昌国际马拉松涉著作侵权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智美赛事营运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公司)为侵权使用照片赔偿原告张华宏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6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202元,立即停止刊登原告摄影作品“南昌红谷滩夜景”照片,并在判决后十日内在南昌国际马拉松官网向原告公开致歉。

图为:涉案作品“南昌红谷滩夜景”

张华宏自称是一名以拍摄建筑为主的专业摄影师。2016年11月21日,张华宏打开南昌国际马拉松官网查询成绩单时,无意中发现该官网主页上端滚动大幅广告“非凡无捷径”——智美学院官方训练营报名链接使用的背景图片,正是自己于2013年9月20日拍摄的“南昌市红谷滩夜景”照片。

张华宏认为自己对该幅照片享有著作权,被告未取得他的授权擅自用之商业行为,并获取了巨大商业收益和广泛关注,极大地侵犯了其著作权。随后,张华宏诉诸法院主张权益,他将赛事承办单位南昌市体育局和赛事独家运营推广单位智美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给付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78元。

法庭上,被告南昌市体育局辩称,举报马拉松赛事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活动,不是营利活动,其没有任何获利。赛事委托智美公司运营及推广服务并与其签订有合同,若被告智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由其对违约造成的后果负责。

智美公司则辩称,原告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照片的原始摄像人,其通过网络搜索也没有找到原告所谓的版权照片。智美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真实性持异议,对原告所说的经济损失也不认可。

张华宏向法院提供了“南昌红谷滩夜景”图片的多张原图、调整后效果图、拍摄相机照片等证据,证明图片选取了特定的拍摄角度,距离和光线,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取舍和审美。经比对,原告张华宏提供的作品与被告智美公司在官网广告链接中使用的背景图片的内容、角度、光线、构图一致,法院认定张华宏是该幅图片的著作人。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对自己的摄影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定被告智美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付原告损失及开支6000元。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显示使用图片的主体为智美公司而非南昌市体育局,故被告南昌市体育局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这是南昌马拉松赛事中因使用照片而产生著作权纠纷的第一案。

编辑: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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