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与药品、医疗器械最大的不同,就是不再由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样品,而是由抽样单位对所抽的产品采取买样的方法。这就带来一问题,对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处罚时,这一部分购样产生的费用是否应该计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昨天在讨论案子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一投诉举报的食品,调查时进行了抽样,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相关的责任条款,拟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在合议提出处罚建议时,所计算的违法所得并未将买样费用计入。
于是,提出了是不是应该计入违法所得的问题。
认为应该计入的理由其实很简单,因为是买样,当事人实际是卖出了商品,不管所抽的样品是不是合格,货款两清后,交易就已完成,抽样单位取走了样品,当事人获得了收入。
之所以案件承办人未将当事人卖样费用计入违法收入,主要是受以往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影响,因为这两个品种是无偿提供样品,没有产生费用,也就无销售收入这一说,所以在计算违法所得是,压根就没有往这方面考虑。但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不同了,这是在案件中查办需要特别注意的。
买样费用计入违法所得又衍生出另一个问题,就是买样时,一律按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不要讨价还价,因为买样的价格,也是构成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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