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是否要延长期限的问题。
法院首先阐释了在考虑是否要延长期限的两个原则和具体因素。两个原则是指:
promoting the enforcement of time limits for the expeditious dispatch of litigation in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recognition that a plaintiff should not ordinarily be denied adjudication of his claim on the merits because of a procedural default, unless the default causes prejudice to his opponent which cannot be compensated by costs.
并且,在决定是否应延长时间时,要考虑所有有关事项并考虑案件的全面公正性,避免采用僵硬的机械方法。
具体的因素又包括:
延迟时间的长短、允许时限到期的一方当事人在当时情况下的行为是否合理、被申请人是否促成了延迟、被申请人是否会因延迟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申请的力度、对仲裁进展的任何影响,以及“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剥夺申请人对申请做出裁定的机会是否对申请人不公平”。
并且,不应该强调某些因素的重要性,而将其他因素(包括案件的是非曲直)置于次要地位。所有因素都应以宽泛、不受限制的方式加以考虑。
再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法院接受了被申请人对于延迟申请的解释,即从 2023 年 2 月 13 日向其送达强制执行令到 2023 年 2 月 27 日 14 天期限届满这段时间内,答辩人很难向其在香港的律师发出完整的指示,提供支持其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令的证据。考虑到时间差、语言问题,以及在提出撤销申请之前需要证实申请理由,答辩人或其律师无法立即采取行动并非不合理。
第二,关于原仲裁程序是否侵害了被申请人权利的问题。
法院查明,仲裁员之所以将之前约定的“半远程”的仲裁方式改成“全远程”,是因为当时的新冠疫情导致的。因此面临的选择只有进一步推迟开庭或者进行“全远程”审理。在权衡了各方利益并且考虑到未来仍具有不确定因素之后,仲裁员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14条以及《1996年仲裁法》第33条的规定,依照职权确定了“全远程”的审理方式,认为这是在当前情况下最合适、最公平、最有效率的妥协。
法院秉持的原则是:法院无权质疑或干涉仲裁员就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和案件管理权。
首先,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仲裁员有权变更审理方式。由于在本案中,到底应该推迟开庭还是进行“全远程”审理当事人达不成一致,这时就应当由仲裁员来作出决断——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33(1)条和《LCIA仲裁规则》第 14.1 和 14.2 条,这实际上是仲裁员的职责。
“to adopt procedures suitable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ticular case, avoiding unnecessary delay or expense, so as to provide a fair means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matters falling to be determined”.
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权力,《1996年仲裁法》和《LCIA仲裁规则》中并没有任何规定在当事人不能就仲裁程序达成一致时仲裁庭的职权会受到限制。否则,每当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就会受到不必要的拖延和阻碍,而仲裁的整个目的和目标就是由仲裁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其次,仲裁员在本案中做出的变更是公平、公正的,没有侵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因为在远程审理中,被申请人所谓的不便和风险,对于申请人也同样存在。
“Nor is there any basis to claim that in reaching her decision on the form of the hearing, the arbitrator had failed to act fairly and impartially. If there was any inconvenience as a result of the virtual hearing being conducted in the way it was, such inconvenience was suffered by both parties, and each party was subjected to the same risks and difficulties.”
最后,法院指出远程审理无论在仲裁还是诉讼中都已是常用手段。在任何具体案件中,允许事实证人远程出庭作证是否适当、交叉质证的效力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害、是否需要或已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程序的安全,这些都是由仲裁庭在案件中考虑和最终决定的事项。本案仲裁员在决定开庭时间和形式时,充分考虑了全球大流行病造成的困难和延误,考虑了面对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不断变化的卫生条例和旅行限制,迅速解决仲裁问题而不再推迟的必要性。并且,在远程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也从未提出遇到任何干扰或困难。
无论如何,正如申请人所强调的,仲裁员是根据合同和当时的文件、文件的解释以及提出的法律问题依法作出裁决的。仲裁员指出,当事实证人的证据与当时的文件不一致时,她倾向于当时文件的证据。
因此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