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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免税 就是这么神奇 就是这么傲娇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3天前

2018年9月15日,星期六,我在北京大方饭店给大家讲解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我们特别谈到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和权限配置。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免税以外,其他免税权限统一集中在国务院。国务院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前(九)项所得之外的其他免税所得,但是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有一个第(四)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有一个小伙子听课时反应特别敏捷,提出来:我们很高兴呀!福利费都免税,请问如何理解这里的福利费免税?


我的上课思路就是谁有问题谁就立刻插话提出讨论。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我当场夸赞这个小伙子。这个福利费免税,其实和老税法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原本没有把这一项当成一个新旧税法的变化点来讲。但是你提出这个问题了,我们就一定要给大家分析分析。


我们现在的实际执行,是将这个福利费往缩小范围解释的,因此并不能望文生义根据字面去理解。与修改前个税法配套的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解释: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也就是说,这个福利费不是泛指所有的福利费,只是从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这等于已经对福利费做了缩小解释,仅将其确定为其中的生活补助费。但是生活补助费似乎也没有说清楚。


恰恰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明确的范围,确定免税难以具体界定,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25日 国税发〔1998〕155号)就其明确如下: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请注意这里的福利费又被进一步缩小解释为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个人所得税法种的福利费到了实施条例变成从提留的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但是这个生活补助又不能是那种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又被155号文进一步解释为从提留的福利费种支付给特定情况特定人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税法就是这么神奇!税法就是这么傲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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