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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刚性兑付与增值税上的“保本”逻辑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昨天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打破刚性兑付,还原资产管理本质是当前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管的重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刚性兑付不一定意味着税收意义上的保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 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这种情况下明显属于140文件所称的保本。但是,如果是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这个时候属于刚性兑付但是并不属于增值税中的保本,增值税中的保本表现为一种事先承诺。此情此景下,发行人或者管理人并未事先承诺保本,而仅仅是在实际发生兑付危机的情况下做出行动而已。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9月26日 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实际上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原有的保本理财将会转型为结构性存款,还原理财业务的本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10月22日 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也规定:第三十一条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如果分级资管计划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可以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具体判断其是否被认定为增值税保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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