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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税务注销最新政策(一)
山东税务 7月31日

1

我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涉税事宜,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

我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涉税事宜,是否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清税文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

我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后已经到税务机关办理了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是否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清税文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

我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5

我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现在想注销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相关税(费)种申报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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