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对县级及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因此,对县级及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现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现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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