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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以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否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5-18


问:纳税人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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