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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认定书? 不予查看的情况有那些?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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