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或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4月28日(含)后的:
①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②2012年4月28日(含)至2016年3月23日(含)之间生产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
③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产的增加30天奖励假。
④以上产假可累计计算,但奖励假和晚育假不能同时享受。
⑤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含)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天数98天(办理日期在2013年11月18日前的,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或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4月28日前的:
①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以上产假可累计计算。
②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天数90天。
注:以上产假天数均以自然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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