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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生育津贴(含晚育津贴、奖励假津贴及引、流产津贴)的产假天数如何规定?

(1)生育或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4月28日(含)后的:

①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②2012年4月28日(含)至2016年3月23日(含)之间生产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

③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产的增加30天奖励假。

④以上产假可累计计算,但奖励假和晚育假不能同时享受。

⑤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含)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天数98天(办理日期在2013年11月18日前的,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或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4月28日前的:

①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以上产假可累计计算。

②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天数90天。

注:以上产假天数均以自然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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