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东莞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劳动用工法律政策问答(一)
广东劳法律师事务所  蒋四清
一、休息休假
问:春节假期延长了几天?2天?3天?
答:3天。相比原来规定的春节假期(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延长了3天,因2月2日周日,本来就是休息日,从这个意义上说,实际上是延长了2天,即1月31日、2月1日(本来就是春节7天春节假期调休后的补班)。
法律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一、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问: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是不是法定节假日?
答:不是的。
首先,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规定精神及内容来看,此次延长假期的目的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非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故不具有法定节假日的功能。
其次,从《通知》第三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的表述来看,如果在延长的假期内正常上班,是安排补休或是支付加班工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只有对休息日的上班才作补休或支付加班费的处理,法定节假日和平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所以,延长的3天(因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日,故实际上只有2天需要补班)仍然属于休息日的调休,可以在后续以补班的形式调回。
再次,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通过制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来规定的,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低于行政法规,当然更不能改变行政法规关于全国年节假期的规定。这延长的3天带有调休的性质,就如同春节假期的其它4天一样,企业可以先选择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
二、工时工资
问:员工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工资待遇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务院安排,春节假期从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其中2020年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而对于其余的7天,因其中包括了此前从未出现过的延长假期,再加上国家的规定又很原则,只能根据此前的规定和上一问题的结论来确定。
问:1月31日和2月1日的工资待遇应该如何处理?
答:1月31日(周五)和2月1日(周六)均属于延长的春节假期,但根据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的精神,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具有休息日调休的性质,此其一;其二,因2月1日本身是与1月30日的对调,故与1月31日一样,如上班只要正常支付出勤工资即可,当然,也可以和2月10日以后的双休日对调后进行补班。
法律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问:1月24日-2月9日的工资待遇究竟该如何认识和处理?
答:可以说此次的春节假期非常特别,此前没有,估计此后也不会出现,由于其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这里,根据个人的理解列下表供企业参考:
日期
星期
性质
缺勤工资
出勤工资
备注
1月24日
(除夕)
正常春
节假期
星期五
调休日
无薪
200%
与1月19日的周日
对调
1月25日
(初一)
星期六
法定节假日
有薪
300%
1月26日
(初二)
星期日
1月27日
(初三)
星期一
1月28日
(初四)
星期二
调休日
无薪
200%
休25日的周六
1月29日
(初五)
星期三
调休日
无薪
200%
休26日的周日
1月30日
(初六)
星期四
调休日
无薪
200%
与2月1日的周六对
1月31日
(初七)
延长的
春节假
星期五
调休日
无薪
100%
可在2月10日后补
2月1日
(初八)
星期六
调休日
无薪
100%
与1月30日的工作
日对调后本应上班,
因不许开工可,只好
在2月10日后补班
2月2日
(初九)
星期日
休息日
无薪
200%
2月3日-7日
(初十-初
十四)
停工日
星期一
-星期五
停工日
有薪
严禁开工
也可以在与员工协商
一致后先作年休假处
理,无年休假的可以
考虑与2月10日后的
双休日调休
2月8日-9日
(初十五-十
六)
星期六
星期日
休息日/停
工日
无薪
严禁开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问:对于受疫情影响致超过30天仍不能上班的,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因未能开工或是返岗上班超过30天系疫情影响,企业和员工都没有过错,为侧重保护员工的生存权,法律规定可以支付员工生活费,标准为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有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问:2月3日-2月9日属延迟复工期,企业应如何计付员工的工资报酬?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分下列情况处理:
2月3至9日
工资支付
法律政策依据
未复工的企业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不受延迟复工
限制的企业
依法支付。休息日工作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支付2倍的加
班费
(国办发明电〔2020〕1 号)第三条
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该如何支付工资?
答:企业应当视同这些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按每周5天8小时工作每个月应该支付的工资)。对于确诊患病的员工,按照患病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其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对于已排除患病、疑似患病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返工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优先安排年休假。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法律政策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二、保障员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员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应当怎么发?
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政策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能否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为了解决生产任务不均衡、减少用工成本,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三、社会保险
问:员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问: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是工伤?
答:构成工伤一般应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特别是工作原因。故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是工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参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患病的,属于工伤,而其它员工感染患病则不属于。
案例:2020年2月7日,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武汉市人社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据核算,李文亮同志工伤保险待遇如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万元、丧葬补助金3.6834万元。武汉市中心医院在李文亮医生生前已依法为其参加并缴纳了工伤保险,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步,如其供养亲属符合条件,还将依法核定并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市人社局已积极协调银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拨付到位。(湖北之声记者李爽、通讯员:彭燕娥)
法律政策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粤人社函〔2020〕1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一、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报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应怎样处理?
答:对于企业员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法律政策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员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问:对于仍在领取失业金的员工,疫情期间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疫情期间,为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保障办事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仍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符合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给予认证通过,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现场认证。
问: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接受隔离的医疗费用怎么承担?
答:属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因密切接触需医学隔离的我市参保人,其住院、检查、治疗等全部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在我市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无需支付。
四、劳动关系
问:企业对于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莞的员工据不配合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企业应怎样处理?
答:企业可以在先行此前隔离等防控措施的同时进行说服教育,如员工仍然不从的,可以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企业可根据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再对其劳动关系作出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法律政策依据: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七、用人单位应依法妥善处置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莞劳动者的复工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莞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应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一、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莞人员,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及镇街、村(社区)等采取体温检测、强制隔离或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告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问: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患病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或被隔离期到期,企业能否终止?
答:不可以。其劳动合同应该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进行裁员?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问:受疫情控制影响,企业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或停工限产?
答:根据广东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也可以执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法律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问:对于曾经被感染过新型冠状肺炎或是来自疫区的员工,企业可否以此为由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这属于就业歧视,员工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法律政策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员工以企业未发放口罩为由提出被迫辞职,能否支持?
答:在疫情防控的特别时期,口罩无疑具有重要的防护功能。但对于企业未能发放口罩应具体分析,如果是企业因口罩紧张购买不到,则企业没有过错,员工不能据此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企业有口罩而不发(当然这种情况应该极少出现),员工可以向企业或是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要求企业改正,如企业仍然坚持不发,且生产环境的确有导致被传染的可能性,则员工可以提出被迫辞职。
案例:李X于2014年4月21日入职台X树脂(佛山)有限公司(下称台X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4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24日,原告以台X公司未发放2015年春节加班费500元及未发放防毒口罩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198元等。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7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李X的全部仲裁请求。李X不服,提起诉讼。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防毒口罩也并非特殊生产工具非被告提供不可获得,原告以被告未提供防毒口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既与事实不符也不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遂判决驳回李X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五、其它
问:如果企业不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此次疫情防控的规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虽仅属乙类传染病,但在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已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如果企业不执行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轻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拘留、罚款)、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将可能面临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水首宗!员工从疫区自驾回佛山,工厂主管刻意隐瞒被刑拘》
《南方都市报》  2020-02-05
南都讯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三水公安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迅速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24小时值守辖区重要出入口卡哨点,扎实开展有关疫情防控工作。 然而,就在这样的当口,佛山三水白坭镇有一家工厂负责人却无视相关规定,擅自隐瞒员工行踪,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月26日11时许,白坭镇某工厂员工张某从疫情发生地独自驾车返回工厂,行政主管李某明知该情况,但一直到2月2日,都未曾向政府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期间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宣讲一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疫措施及政策,明确告知必须如实登记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员工,但李某仍选择隐瞒不报相关情况。2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白坭派出所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督促其认清形势、深刻反省,做好疫区返回人员的日常管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经查,张某返回三水后,与妻儿共同居住在工厂宿舍之中自行隔离,不曾外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未出现咳嗽、发烧等情况,其与妻儿三人已被移送到三水区一留观点进行医学观察。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企业是否可以决定提前复工呢?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开工时间。但目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全国首例!提前复工,老板被拘留5天》
《21世纪经济报道》2020-2-5  新浪财经APP
2月1日下午,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撰稿:何蕾  审定:蒋四清)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实务:疫情期间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合规手册
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疫情下76个劳动用工问题全解答!
疫情期间,单位可以适度降薪吗?答案来了!
疫情防控期间有关15个劳动争议问答
上班“阳了”算工伤吗?感染后居家工资发不发?
单位不提供口罩可以不上班吗?上班途中感染算工伤吗?答案来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