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恶意诉讼,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精彩提要

什么是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构成恶意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实践中怎么操作?一旦造成当事人损失,其赔偿范围有哪些?对此,安律师只想说,关于恶意诉讼,你不知道的事还有很多...很多....



一、什么是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司法实践可综合考量:一是看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歪曲法律、诱使证人作伪证等情节;二是根据生活经验法则、逻辑推断、地方风俗等判断;三是对同类型行为多发区域加强关注,包括程序性请求,如起诉、保全申请、延期申请、程序异议等环节,以及实体性问题,如证据三性、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性等方面;四是法庭调查与庭外调查相结合;五是不能仅凭相关案件判决的胜败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区别有哪些?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它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三、恶意诉讼有哪些构成要件

    1.诉讼行为已经成立。即起诉或反诉已经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若当事人提起诉讼虽为恶意,但其诉讼尚未被人民法院受理的,不能认定为恶意诉讼。

    2.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心理状态为恶意。所谓恶意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必须是直接故意才构成,过失或间接故意均不能构成;其次,这种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行为缺乏合理原因和胜诉的理由。其目的是以诉讼或不正当拖延为手段,以达到损害对方名誉、精神、物质等目的。

    3.诉讼结果是起诉人败诉或者虽以欺诈等手段获得胜诉,但经过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后确认的。

    4.因诉讼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包括名誉、精神、财产等各方面的实际损失。

四、关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条文对恶意诉讼仍有明显的惩戒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在实践中,当事人发动恶意诉讼后,发现其不正当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或已经实现,往往提出撤诉申请,以规避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滥诉者撤诉申请的审查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撤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在对方当事人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鉴于在先的起诉能否成立对在后的赔偿请求有事实上的关联,如果经审理能够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驳回滥诉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经审理不能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则应当允许在先起诉人撤回起诉,同时驳回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当然,出于对处分权利的尊重,经法院释明,对方当事人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仍仅作抗辩而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法院应该准许撤诉,而不应该依职权继续审理。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发现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若无损害,则无赔偿。

首先,因恶意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受有实际损害为要件。至于哪些项目为实际损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确定成立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旨在认定某种损害是否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以决定是否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关于律师费在此得否请求赔偿,我国司法实践持审慎态度,一般不予支持。

再次,损害赔偿数额应限定于合理范围之内。填补损害是侵权行为法之基本机能,损害补偿数额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免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事诉讼中的“无中生有、暗度陈仓、凭空想象、凭空捏造”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怎么处罚?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责任
向不诚信诉讼亮剑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之规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