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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丨法庭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又一当事人和一公司虚假诉讼被罚!

信阳一男子法庭虚假陈述,当庭罚款一万元

5月7日下午,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虚假陈述,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被新县法院承办法官审查发现,依法开具一万元“罚单”。

3月14日,原告杨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并未如实陈述案情,办案法官在庭后询问证人时发现异常,遂组织复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未将该10万元支付给被告;原告当庭陈述其诉讼的目的不是实现债权,而是通过诉讼替他人要钱。

原告杨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已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鉴于其在复庭时能够如实陈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一万元。经过办案法官教育批评后,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奉劝那些企图与他人恶意串通,想通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不要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就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阳一公司提交虚假证据被罚五万元

3月27日,北关法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安阳某物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对被告提交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处罚5万元的决定,这也是北关法院今年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1月17日,原告冯某持工资表及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诉至北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安阳某物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北关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庭后,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公司八年的记账凭证,以证明工资表的真实性。审查过程中,主审此案的郭法官敏锐地感觉到,被告提供的这份凭证有“猫腻”,他决定针对这份疑点重重的证据重新进行调查。

在查看历年账本时,细心的郭法官发现,被告所提供的2003年的账本封面与其他账本的磨损程度对比鲜明,账本时间也存在漏洞,封面显示时间为7月,而账本内容却是从10月份开始的,且工资表明细其中的一页笔迹签名异常,存在诸多疑点。根据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充分认证后,认定被告在提供的公司记账凭证中后补材料,捏造记账时间,虚构工资表,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惩治违法行为,依法对被告罚款5万元。

法官提醒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维护自身权益要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不能心存侥幸而去触碰法律红线,任何企图通过法律途径“钻空子”“找便宜”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为了实现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一方当事人与证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恶意串通,采用虚列诉讼主体、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主要包括:

1、捏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恶意处分、逃避债务的;

2、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3、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4、继承纠纷中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恶意侵占他人应继承份额的;

5、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的;

6、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7、证人作虚假证言,或者单位出具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

8、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来源:信阳法院、安阳北关区法院

编辑:贾共鑫、朱奕锦、刘爽

审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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