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密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全面启动机动车尾气环保监测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0日起,哈密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手工发标工作停止。自2016年6月1日起,哈密市全面启动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工作。凡在哈密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需要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须到具有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的尾气检测站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
二、2016年10月1日起,哈密市将对辖区机动车实行黄标车限行、无标车禁行管理措施,在我市辖区行驶的机动车需要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具有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的尾气检测站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未进行尾气污染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三、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携带如下材料:
(一)个人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车主出具的委托书。
(二)单位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新购置机动车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携带以下三项资料中的任意一项即可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①本通告第三条所需材料;②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③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购置发票。
六、外地迁入本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前,应当在本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七、非本地注册登记车辆,须提供车辆登记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及上述第三条所需材料,方可在哈密市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站检测,检测合格后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致,主要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情况确定。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九、哈密市具备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的尾气检测站为:哈密盈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哈密市石油基地以西二电厂路口对面)、哈密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哈密市火石泉车管所院内)、哈密车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哈密市红星三场路口312国道北侧北出口转盘以西两公里处)、哈密翔宏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哈密市北出口广东工业园区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技术研发基地大院)、哈密市东方明珠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哈密市火箭农场九连连部对面)。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位于上述五家尾气检测站内。
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须携带副本)均不收取费用。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费用,由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按地区发改委核准的价格收取。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请广大车主对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投诉电话:哈密市环保局:2237376 ,地区环保局:2236178。
十三、加强机动车尾气环保监测工作是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希望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给予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
哈密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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