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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规章制度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劳动者在工作外休息期间有权支配自己的行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权作出强制规定。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科技公司员工,从事设备维护工程师工作。某科技公司曾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张某于休息日乘坐黑车返回公司宿舍时被保安发现,某科技公司遂向张某发出离职通知单,以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对公司解除决定不服,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张某的主张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休息期间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了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秩序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本案中,劳动者张某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单位职工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上班是职工的私人事务,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有权进行处罚。因此,某科技公司因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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