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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看电子数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从曾经的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而今走入电子数据时代。传统意义上的“电子”是指,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条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所谓的“电子数据”即为以电子形式存续的证据。伴随着各种类型电子合同的问世,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软件的兴起,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方式的普及,电子数据遍布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了证据的重要形式。

一、电子数据的内涵与外延













(一)民事诉讼法条下的电子数据范围

(二) 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

诚然,抽象的定义并不能使人们对电子数据的理解更加明晰。以下将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的相区别,以明晰电子数据的概念。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的种类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共八种。依国内外学者研究,电子数据作为一种顺应时代而新出现的证据类型,相较于传统证据而言,具有诸多特性。

1. 电子数据具有虚拟空间性和数字空间性

具体而言,传统证据处于物理空间,通常情况下是人可以不借助工具而直接进去的空间。电子数据则处于由0和1数字信号量构成的虚拟空间或数字空间,是人必须通过高科技的软硬件电子设备才能进入的无形空间。与由原子构成的传统物理空间不同,在虚拟空间留下痕迹的碎片信息的就是电子数据。虚拟空间大致包括计算机空间、网络空间、服务器空间、手机空间、摄像机空间、U盘、硬盘、打印机、复印机等存储介质空间。

2.电子数据具有系统性

电子数据的产生、出现、变化等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系统的,是由一系列命令或程序按照一定的规则形成的海量电子数据融合体。虚拟的电子数据与物理空间的传统证据是不同的。在虚拟空间,每一个电子文件中都有一系列对应文件。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有三部分:一是数据电文证据,即记载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内容数据,如电子邮件、文本文件、压缩包文件等;二是附属信息数据,即生成、存储、传输而形成的时间、制作者、格式、修订次数等信息,如电子邮件发送方、接收方、日志记录、文档属性等信息;三是关联痕迹数据,即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缓存文件、快捷方式、源文件存储记录等。

基于此,在使用电子数据时,不仅能使用数据电文内容获取电子数据反映的具体法律内容,还能使用数据电文内容背后的附属信息数据、关联痕迹数据获取电子数据的基本属性、何时是否经过修改。

3.电子数据具有稳定性

电子数据会产生一系列附属信息、关联痕迹,通过查找、鉴别这些信息,就能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假。换言之,电子数据的稳定性是指电子数据并不能轻易造假,这一特性与前文所述的虚拟空间、系统性相关联。如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上的信息,有些为格式文件不能人为改动,即使对于可以改动的文件也必须批量改动,且不符合系统性的信息改动还是会被发现。又如对电脑、手机信息进行改动,还得对所有虚拟空间的信息进行同步改动,而且要与物理空间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一致。

由此可见,电子数据的伪造在当下的科技时代背景之下并非易事。当电子数据的真伪对案件基础事实起到重要影响时,应申请司法鉴定查明真相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协助质证。

二、当事人提供、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













(一) 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的要求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二)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电子数据的质证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面临来自真实性的巨大挑战,学术界也长期存在“易失真论”与“可靠论”的争执。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为电子数据质证提供了思路。

(一)电子数据质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 电子数据质证的司法实践

为探寻最高院法官对于电子数据的裁判意见,通过威科先行检索关键词“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挑选以下案例供读者参考:

为探寻湖南省高院法官对于电子数据的裁判意见,通过威科先行检索关键词“电子数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挑选以下案例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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