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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可以自己找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吗?

不管是什么名义的征收,都避免不了纠纷的发生,纠纷发生的形式各种各样,无论是以什么形式发生的,都离不开“补偿”的问题,可以说这些纠纷的发生几乎都是因为补偿展开的,而补偿的高低取决于拆迁过程中的评估环节。

经常有拆迁户因不满意评估机构的报告而发生纠纷,普遍认为收到的评估结果和实际中的房地产价格差距较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户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提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拆迁户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说明,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既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户是否可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的评估呢?

拆迁户可以自行委托吗?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拆迁户有权利委托评估机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评估,受到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拆迁户可以自己寻找评估机构,来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

我们在一些案件中,拆迁户确实自己委托了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而被拆迁方说为报告无效,不承认此报告,对于一个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合理的评估办法出具的评估报告也是合法的,拆迁方之所以不承认,是不是意味着比拆迁方内定的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更合理呢。

我们拆迁律师认为,拆迁户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只要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质,拆迁户和评估机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给出的评估结果也是依法根据评估办法、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给出的客观、公正的,就可以视为评估报告作为房屋价值的依据。

越来越多的拆迁户,在双方因补偿出现纠纷后,又怕被强拆导致没有证据可依,都会提前自行寻找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样一旦房屋遭到破坏,自己手中仍然有房屋价值的证明,这样的准备即使拆迁方不认可评估报告,对我们后续的维权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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